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本縣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適
性教育,培養健全人格,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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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通用對象為:
本縣特教通報系統中經雲林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核定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而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
就讀於縣屬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校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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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校對於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之安置原則如下:
(一)依身心障礙學生學習情形、協助其與一般學生有最大可能共同學
習之機會,並參加校內外各項活動。
(二)身心障礙學生其障礙狀況如有明顯改善或有安置不當時,經召開
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議,個案重新檢討評估,並經家長同意
後,可安置至其它普通班就讀;如須安置至特殊班,仍須依規定
報經本縣鑑輔會處理,於鑑輔會處理前學校得依個案檢討會議結
論暫行安置原班或其它普通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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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校對於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之輔導方式如下:
(一)校內資源小組教師,特殊教育教師,校外巡迴輔導教師或相關專
業人員,應提供是類學生之普通班特教相關諮詢服務或協同教學
,協助學生獲得個別化之學習輔導。
(二)部份時間到設有資源班、特殊教育班或資源小組,接受特殊教育
教師或校外巡迴輔導教師等相關教學人員所提供之個別化學習及
生活輔導。
前項所稱之個別化學習輔導,係指依學生學習需要,由特殊教育資源
小組教師或校外輔導教師,相關專業人員與班級教師共同擬訂個別化
教育計畫,並確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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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之成績考核方式如下:
(一)考核方式:
特殊教育教師或資源小組教師應記錄學生平時學習情形,並進行
平時或定期成績考核,其結果作為學生原班該科之成績。
(二)考核內容: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之學習內容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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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校普通班因安置身心障礙學生減少班級人數原則如下:
(一)普通班每安置一名身心障礙學生,可酌減該班人數一至三人,實
際減少人數應依學生學習,生活適應情形,經各校召開會議決定
之。
(二)調整後各班人數不得超過教育部訂頒「國民中小學班級人數計畫
」規定之班級人數上限,且不得因安置身心障礙學生增加普通班
班級數。
(三)有關普通班增班之申請參照教育部上揭計畫原則辦理,並應將身
心障礙學生平均安置在各班為原則,唯如有特殊狀況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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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校於身心障礙學生新生入學,經提出證明後,可免參與常態編班抽
籤,並應協助安排學生至適當教師之班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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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校應依學生個別學習之需要,提供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所列之相
關支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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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校為增進身心障礙學生與一般學生共同學習之機會,應優先辦理下
列事項:
(一)提供適合身心障礙學生生活及學習之無障礙校園環境。
(二)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學習或生活輔導。
(三)提供普通班教師各項特殊教育諮詢或協助教學。
(四)各校行政人員,普通班教師及其他相關人員應接受在職特殊教育
研習或進修。
(五)各校相關處室行政人員應協調校內外特殊教育,普通班教師或相
關專業人員人力資源,協助提供普通班教師諮詢服務或身心障礙
學生學習輔導。
(六)各校得安排普通班師生與特殊教育學校(班)師生互訪,教學觀
摩等交流活動。
(七)辦理校園認識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宣導活動。
(八)辦理推行身心障礙學生特殊體育活動。
(九)邀請家長或社區人士擔任義工,協助班級教學或推展其他相關活
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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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執行績效績優者,由本府依規定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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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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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簽奉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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