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申請設置
藝術才能班審查事宜,特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
準」第四條訂定本基準。本基準未規定者,依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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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準所稱藝術才能班為音樂、美術、舞蹈等班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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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申請設置藝術才能班依下列規定審查之:
(一)符合需求原則:為發掘並提供音樂、美術、舞蹈才能學生之學習
需求。
(二)均衡發展原則:為求區域均衡發展,各校不重複設置相同類別資
優班。
(三)嚴謹審查原則:分初審、複審二階段審查,初審通過始得參加複
審,複審通過者,由本府擇優設置後始得辦理入班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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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藝術才能班之設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班種類有足夠之專用教學空間與專用設備。(如附件一)
(二)聘有設班類別專長之合格特教教師或修有特教學分之合格專任藝
能科教師。
(三)能自行籌措藝術才能班發展經費。
(四)學校設置各類藝術才能班時,需提出學校社團最近三年內參加由
政府機構舉辦之全國性競賽曾獲得成績前六名或優等以上、全縣
性競賽成績前三名或優等以上成績證明者。
(五)已設班學校於本基準公告起三年內,應依前項第一款之規定改善
,未符合者應停止招收新生一年﹔五年內未符合前項第一至三款
之規定者,經本府限期改善未依限改善者應停止辦理,但已入學
之學生得繼續辦理至該班學生畢業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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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設立藝術才能班所需經費,應引進社區資源協助充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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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確保各類資優班健全發展資優教育,已申請通過設班之學校,於正
式成班年度起算,需經三年後評鑑成效優良者,始得於爾後年度申請
第二類資優班。(含資優資源班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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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促進多元發展,各校申請新設班時每校以一類班別為限,惟未達標
準者予以從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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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國民小學自三、四或五年級起,國民中學自一年級起,高級中學自一
年級起得申請設立藝術才能班;每班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惟通過審
查學校招生人數需達成班人數之下限始得成班(高中、國中小均為十
八人);未達設班人數或通過鑑定未錄取時,各校應為通過鑑定標準
學生實施資優方案;已成班學校招收新生時適用本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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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參加入班鑑定者須為戶籍設於本縣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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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設立資優班學校需檢附「雲林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申請設立藝術
才能資優班計畫書」(如附件二,以下簡稱計畫書)、「雲林縣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申請設立藝術才能資優班自我檢核表」(如附件三,以
下簡稱自我檢核表表)函送本府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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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審查方式:分為初審與複審
(一)申請設立資優班學校需填寫計畫書,備計畫書十份,經各校主
管核章並備計畫書電子檔光碟。
(二)申請設立資優班學校需填寫自我檢核表,經各校主管核章後併
相關說明資料,與計畫書十份、光碟等資料函送本府。
(三)初審:由本府成立審查小組審查之。
(四)複審:由本府遴選藝術才能類與資優教育專家組成審查團(含
專家學者、行政代表、教師代表與家長代表),實地審查學校
設備與訪談相關人員。
(五)由審查團提出最適設班建議名單,經本府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
決議後,由本府規劃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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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府依區域均衡發展原則,得主動規劃設置藝術才能班。其申請程
序由本府業務單位及校方共同擬訂設置計畫,經本縣特殊教育諮詢
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簽請縣長同意設置,並編列預算逐年補助校方
充實該項藝術才能教學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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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基準奉核定後頒發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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