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下稱本府)為辦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下稱防治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專
業人員(以下簡稱調查專業人員)之調查知能培訓,及建立調查專業
人才庫(下稱人才庫)人員留用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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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調查專業人員,指符合防治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或第二款資格,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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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調查專業人員之調查知能培訓課程,其分級及辦理次數如下:
(一)初階培訓:每二年至少一次。
(二)進階培訓:每二年至少一次。
(三)高階培訓:每年一次。
(四)精進計畫課程:每三年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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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點各項培訓之課程,依防治準則第二十二點第二項各款所定課程內
容,依雲林縣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本會)規劃課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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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依初階培訓及進階培訓完成,取得結業證書者,由本府列冊,提本
會通過後,納入人才庫。
前項納入人才庫之調查專業人員,每二年應至少參加高階培訓一次,
或教育部、本府、直轄市、其他縣(市)政府辦理之案例研討會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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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調查專業人員列入人才庫之資料,包括姓名、性別、服務學校(
單位及職稱)、聯絡電話、電子信箱帳號、可參與調查區域及學校層
級、調查案件件數及樣態、受訓歷程。
前項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第
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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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調查專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人才庫移除:
(一)自納入人才庫起每二年未依第五點第二項規定參加高階培訓,或
相關案例研討會。
(二)自納入人才庫起每五年未有案件調查或處理任一申復案件。
(三)曾為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經調查屬實之行為人。
(四)嚴重違反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或有其他不適任情形,致其
認定事實顯有偏頗,經檢舉後,由本會審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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