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所定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
之專家學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持有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
凌調查知能培訓結業證書,且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所設性平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二、曾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有具體績效,且經中
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性平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
才庫者。
前項第一款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知能培訓,應由中央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性平會負責規劃,其內容應包括下列課
程:
一、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基本概念及相關法規。
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知能。
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理程序及行政協調。
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及救濟。
五、其他由性平會建議之課程。
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培訓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
霸凌調查專業人員,並建立人才庫,提供各級學校或主管機關為延聘之
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