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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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中華民國101年05月24日
  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所定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
  之專家學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持有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
      凌調查知能培訓結業證書,且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所設性平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二、曾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有具體績效,且經中
      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性平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
      才庫者。
  前項第一款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知能培訓,應由中央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性平會負責規劃,其內容應包括下列課
  程:
  一、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基本概念及相關法規。
  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知能。
  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理程序及行政協調。
  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及救濟。
  五、其他由性平會建議之課程。
  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培訓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
  霸凌調查專業人員,並建立人才庫,提供各級學校或主管機關為延聘之
  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