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因應各學術單位、政府機關、企業團體、民間社團及社區協會舉辦
各項研習訓練、活動及提供民眾需要,並妥善維護場地設施,特訂定
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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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雲林縣社教場館(以下簡稱本場地)之主管機關為雲林縣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管理單位為受本府委託之單位(以下簡稱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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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場地使用範圍如下:
(一)斗六籽公園:籽公園活力館(不含辦公室)、草皮廣場。
(二)官邸兒童館:館舍一樓空間(不含辦公室)、二樓空間、草皮廣
場。
(三)二手玩具屋:館舍內部空間(不含辦公室)、草皮廣場。
(四)他里霧繪本館:館舍內部空間(不含辦公室)、戶外廣場。
(五)他里霧漫畫館:館舍內部空間(不含辦公室)、戶外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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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使用對象:各學術單位、政府機關、企業團體、民間社團、社區協會
、一般民眾等(以下簡稱申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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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使用時間:
(一)館舍:週三至週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二)草皮及戶外廣場: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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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場地使用在不影響館舍正常營運下,得於申請獲准後,辦理下列各
項活動:
(一)宏揚文化、發揚民族精神、推展鄉土教學及宣導各種社教活動。
(二)教育性之戲劇、音樂、舞蹈、電影等藝文活動。
(三)學術性集會演講活動。
(四)國際性文化交流活動。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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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手續:
(一)短期使用:申請單位須於使用前七日(日曆天)將使用事由、時
間填妥申請書(附表一)及切結書(附表二)後,向本單位提出
申請,於核可後,通知申請單位。
(二)長期使用:申請單位須於使用前一個月將使用事由、時間填妥申
請書(附表一)及切結書(附表二),經核准後簽訂合約,場地
使用合約以一年為限,若需繼續使用者,應再行提出申請簽訂合
約。但本府委託辦理之終身教育業務,不在此限。
(三)若故必須改期或終止使用場地時,應於三日前申請改期或停止使
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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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場地長期使用收費標準如下:
(一)館舍內部空間:每場次新臺幣一千元整。
(二)每場次之時間,係以四小時為一基數,未滿四小時以四小時計,
超出四小時另加一基數收費,於此類推。
第一項所稱長期使用,係指使用時間為一個月以上(包含一個月),
但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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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場地使用注意事項:
(一)學術單位、政府機關、企業團體、民間社團及社區協會長期使用
相關場地設備或進駐辦理訓練活動,另以專案方式簽訂租用合約
辦理。
(二)本場地為提供本縣兒童藝文學習與休閒活動,不提供婚、喪、喜
慶等宴會之用,申請單位於辦理活動時,不得向民眾索取費用及
不得從事任何招生宣傳活動。
(三)本府得派員不定時至活動現場監督場地使用,活動期間並應接受
本場地管理人員之督導。
(四)本府提供使用場地原有之燈具、電扇、音響等所有電器設備,申
請單位須維持原有運作模式,未經本府同意,不得自行更改其電
路。如有額外加設之裝置,如燈光音響等,不得損及本場地設備
,必要時得自行加設臨時發電機。
(五)場地使用後之清潔維護工作由申請單位負責,垃圾不得留置於本
場地內,若未盡場地清潔維護事宜,該申請單位日後不得再申請
使用。
(六)本場地因提供申請單位使用,致發生場地、設施及設備損壞或財
物損失,申請單位須負責限期修復並照價賠償。
(七)活動期間,申請單位應維持良好秩序及負責參加活動人員之安全
並辦理活動保險。
(八)申請單位於申請核准後,除經本府同意外,不得再提供第三人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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