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及所屬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所有條文

  壹、總則
一、為釐清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應辦統計之權
    責與分工,避免統計業務重複或遺漏,依據統計法及行政院主計總處
    頒行實施「各級政府及中央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之規定,訂定
    本方案,俾健全政府統計之發展。

二、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之統計範圍劃分,由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
    計處)訂定。

三、統計範圍之劃分原則
  (一)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應辦理之統計,應依其法定職掌及業管權
        責由直接關係之各機關(單位)辦理之;若涉及兩個以上之業務
        關係機關(單位)之統計,則就主管業務範圍分別辦理。
  (二)無法明確劃分直接關係機關(單位)之統計項目,依中央所訂方
        案中辦理該統計項目之中央機關主管業務性質,並邀集有關機關
        (單位)共同商定。
  (三)凡屬基本國勢調查統計由主計處及相關業管單位共同辦理。

  貳、分類及編碼原則
四、分類方式
  (一)分類架構
        1.本方案之分類系統係以大、中、小、細類及統計項目等五個層
          級進行分類。
        2.大類、中類參考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 UNECE)、經濟合作
          暨發展組織(OECD)等機構共同訂定之「統計活動分類」(Cl
          assification of Statistical Activities, CSA)。
        3.小類及細類係參考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法定職掌、業務重要
          性、統計工作現況、現行法規及行業標準分類。
        4.統計項目採概括方式陳示。
  (二)各機關(單位)應辦之共同性統計項目,將其列示於最末 309中
        類「其他統計」之3091小類「各機關共同性統計」。

五、編碼原則
  (一)大、中、小、細類及統計項目等五個層級採用數字編碼,大、中
        、小及細類均以接續上一層位數之編碼方式陳示,其中大類為一
        位碼、中類為三位碼、小類為四位碼及細類為五位碼;另統計項
        目採二位數編碼。
  (二)各中(小)類下僅含單一小(細)類者,小(細)類末位數編碼
        以「 0」表示,類別名稱與所屬中(小)類相同。
  (三)各細類若僅含單一個統計項目,該統計項目之二位數編碼以「00
        」表示。
  (四)各中、小及細類之「其他」項末位數編碼均以「 9」表示。
  (五)依業務需求自行增訂之統計項目,其編碼自「51」起依序編列。
  (六)統計項目之「其他」項編碼以「90」表示。

  參、應辦統計範圍
六、應辦統計範圍
    以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應辦理之各項統計為主,本方案計分為三大
    類、二十八中類、一百零六小類、二百四十一細類及七百八十九個統
    計項目(詳附表 1)。

七、本方案係以最小層級之統計項目為業務劃分依據,辦理機關(單位)
    已依業務職掌予以明列,因此,各類統計項目不列彙編機關。

八、本方案各分類、統計項目及其辦理機關(單位)詳「附表 2、各類統
    計項目辦理機關表」。

  肆、修訂方式
九、統計範圍劃分方案分類系統係各級政府機關公務統計報表(以下簡稱
    報表)之編碼依據,爰配合中央各部會規劃之報表表號修訂作業期程
    ,按資料類別辦理報表表號之修訂作業。

十、主計處未來應配合中央各機關及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業務調整之需
    要,適時檢討本方案之分類架構及統計項目,經與各業管機關(單位
    )共同商定後,依本府法制作業程序辦理,並將修訂結果以電子書方
    式,上網提供各界參用。

十一、本方案之附表內容如為因應業務上實際需要,必須增補修訂而不涉
      及原則性變更時,得由主計處修正並簽陳縣長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