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金給付標準如下:
一、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互助人本人因重大傷病住院醫療者,給付
醫療費用。但全年給付總額合計以一萬元為限。
二、殘廢互助:互助人本人全殘廢者,給付二萬元;半殘廢者,給付一
萬五千元;部分殘廢者,給付一萬元。
三、喪葬互助:互助人本人死亡者,給付四萬元;父母、配偶死亡者,
給付一萬元;仰賴撫養之子女死亡者,給付五千元。
四、退隊互助:參加互助期間服務滿三年退隊者,給付五百元,超過三
年者每增一年加給二百元。但經處分勒令退隊及停止互助者,不予
給付。
前項第三款之父母、配偶及仰賴撫養之子女,以居住臺灣及金馬地區設
有戶籍者為限;所稱仰賴扶養之子女,係指未滿二十歲及已滿二十歲而
在學無職業或身體殘廢、精神障礙不能自謀生活,必需仰賴互助人撫養
,經學校或公立醫療院所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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