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22日

條文關聯

  互助金給付標準如下:
  一、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互助人本人因重大傷病住院醫療者,給付
      醫療費用。但全年給付總額合計以一萬元為限。
  二、殘廢互助:互助人本人全殘廢者,給付二萬元;半殘廢者,給付一
      萬五千元;部分殘廢者,給付一萬元。
  三、喪葬互助:互助人本人死亡者,給付四萬元;父母、配偶死亡者,
      給付一萬元;仰賴撫養之子女死亡者,給付五千元。
  四、退隊互助:參加互助期間服務滿三年退隊者,給付五百元,超過三
      年者每增一年加給二百元。但經處分勒令退隊及停止互助者,不予
      給付。
  前項第三款之父母、配偶及仰賴撫養之子女,以居住臺灣及金馬地區設
  有戶籍者為限;所稱仰賴扶養之子女,係指未滿二十歲及已滿二十歲而
  在學無職業或身體殘廢、精神障礙不能自謀生活,必需仰賴互助人撫養
  ,經學校或公立醫療院所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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