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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22日
條文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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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申請各項互助金,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六個月內申請,重大傷病住院 醫療互助金,自出院之次日起算,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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