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箔子寮漁港衛生安全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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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劃、協調及執行國內漁港區域衛生管制事項,維護漁港衛生安全
    ,防範傳染病移入、傳出與即時因應快速處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衛生安全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協調各單位研訂之緊急應變計畫,應含括衛生安全事件之協調及
        特殊傳染病事件之因應。
  (二)確保漁港區域貨物、漁貨裝卸作業程序之衛生安全。建立漁港地
        區及交通工具衛生安全事件通報及處理機制。
  (三)督導漁港區域漁船、漁貨直銷中心業者維護環境衛生安全,以及
        污染物、排泄物和其他可能引起疾病的物質之清除處理。
  (四)訂定及執行漁港區域病媒管制計畫。
  (五)維護漁港區域環境及飲食衛生安全。
  (六)協調漁港各單位監督工作人員健康情形。
  (七)辦理漁港區域入出人員衛生安全教育宣導事項。
  (八)因應衛生安全事件,確保漁港區域入出人員之健康及安全。
  (九)提供感染或疑似感染傳染病病患妥適醫療照護及後送就醫服務。
  (十)其他配合辦理漁港區域傳染病防治及邊境檢疫管制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若干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
    集人,由副縣長兼任,執行長由縣府秘書長兼任,委員由相關機關單
    位主管兼任之:
 (一)雲林區漁會
 (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局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岸巡四二大隊
 (三)雲林縣衛生局
 (四)雲林縣警察局
 (五)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六)雲林縣政府農業處
  (七)雲林縣消防局
  (八)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
  (九)其他相關單位
    前項委員依其所代表之單位,業務分工如附權責分工表如附件。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衛生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
    小組各項行政事務。

四、本小組每三至六個月開會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或執行
    長代理之;委員如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關人員代表出席,並得
    參與表決。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單位)或其他社會專業人士列
    席。

五、本小組決議事項應函文各相關機關(單位)俾利協調、督導本漁港各
    相關機關及業者負責或配合執行相關措施。

六、本小組會務所需業務費,由衛生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執行本小組各項任務所需經費,由各業務相關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七、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