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小組置委員若干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
集人,由副縣長兼任,執行長由縣府秘書長兼任,委員由相關機關單
位主管兼任之:
(一)雲林區漁會
(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局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岸巡四二大隊
(三)雲林縣衛生局
(四)雲林縣警察局
(五)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六)雲林縣政府農業處
(七)雲林縣消防局
(八)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
(九)其他相關單位
前項委員依其所代表之單位,業務分工如附權責分工表如附件。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衛生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
小組各項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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