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箔子寮漁港衛生安全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雲林縣政府府衛疾字第1021000314號函修正發布第3 點;刪除第8點
法規體系: / 雲林縣 / 衛生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小組置委員若干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
    集人,由副縣長兼任,執行長由縣府秘書長兼任,委員由相關機關單
    位主管兼任之:
 (一)雲林區漁會
 (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局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岸巡四二大隊
 (三)雲林縣衛生局
 (四)雲林縣警察局
 (五)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六)雲林縣政府農業處
  (七)雲林縣消防局
  (八)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
  (九)其他相關單位
    前項委員依其所代表之單位,業務分工如附權責分工表如附件。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衛生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
    小組各項行政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