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所有條文

一、為簡化房屋標準價格之評定及房屋現值之核計作業,茲依據房屋稅條
    例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十一條第一項暨不動產評價實施要點第七點規
    定,訂定本要點。

二、房屋現值之核計,以「雲林縣房屋標準單價表」、「雲林縣各類房屋
    耐用年數暨折舊率標準表」及「雲林縣房屋位置所在段落等級表」及
    本要點規定為準據。

三、「雲林縣房屋標準單價表」內用途別之歸類,依「雲林縣房屋用途分
    類表」定之。

四、依「雲林縣房屋標準單價表」核計房屋現值時,對房屋之構造、用途
    、總層數及面積等,應依建築管理機關核發之使用執照(未領使用執
    照者依建造執照)所載之資料為準,但未領使用執照(或建造執照)
    之房屋,以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物成果圖或現場勘定調查之資料為準。
    前項房屋總層數之計算,不包括地下室或地下層之層數。

五、下列房屋,除依據使用執照(未領使用執照者依建造執照)或建物成
    果圖所載之資料為準外,得派員至現場勘查後,依本要點之規定,增
    減其房屋標準單價:
  (一)國際觀光旅館。
  (二)百貨公司及大型商場。
  (三)影劇院及遊藝場所。
  (四)十層樓以上之房屋。
  (五)第十二點獨院式或雙拼式房屋。
  (六)第十三點規定之簡陋房屋經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者。
  (七)第十五點規定專供農業生產用之房屋。

六、房屋總層數超過「雲林縣房屋標準單價表」內所列之總層數者,其標
    準單價按表內最高樓層與次高樓層標準單價之差額逐層遞增計算。

七、添加樓層之認定:
  (一)原有房屋屋頂增建樓房時,其構造與原有房屋不同者,該增建之
        樓房,以該增建構造種類之層數計算。
  (二)原有房屋屋頂增建同構造樓房時,該增建樓房之層數,應以加計
        原有房屋樓層數合併計算。
    例:原構造為鋼筋混凝土造五層樓房,添建鋼筋混凝土造之第六層,
        第六層應適用六層樓之房屋標準單價,原有樓層仍適用五層樓之
        房屋標準單價。

八、房屋樓層之高度在四公尺以上者,其超出部分,以每十公分為一單位
    ,增加標準單價百分之一‧二五,未達十公分者不計;高度在二公尺
    以下者,其減價計算公式如下一‧二五,未達十公分者不計;高度在
    二公尺以下者,其減價計算公式如下

                  3 公尺-樓板高度
    偏低減價額=  ————————  X 50 ﹪X  標準單價
                      3 公尺

    前項計算超高或偏低之標準單價,於標準單價應予加價或減成時,仍
    應按未加價或減成之標準單價計算。但符合第十三點及第十五點規定
    應予減成之簡陋房屋及專供農業生產用之房屋有超高或偏低情形者,
    其標準單價應先減成後再計算超高或偏低單價。

九、房屋之夾層、地下室或地下層,按該房屋所應適用之標準單價八成核
    計。夾層面積之和超過一百平方公尺或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
    者,按使用執照所載總層數適用之標準單價核計。

十、政府直接興建之六層樓以上之國民住宅,按同構造住宅類之房屋標準
    單價逐層遞減百分之二,以遞減至百分之三十為限。

十一、第五點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房屋有下列各款設備者,按所應適用之標
      準單價另予加價如下:
    (一)中央系統型冷氣機:加價百分之五。
    (二)電扶梯:每部加價百分之二(以裝設之樓層為限)。
    (三)室內游泳池或屋頂游泳池:加價百分之五。

十二、總樓地板面積達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獨院式或雙拼式房屋,其空地
      面積為第一層建築面積一‧五倍以上,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按
      所適用之標準單價加價百分之十,具有二款者加價百分之二十:
    (一)宅外設置假山、池閣、花園草坪之二種以上者。
    (二)游泳池。

十三、房屋具有下列情形達三項者,為簡陋房屋,按該房屋所應適用之標
      準單價之七成核計,具有四項者按六成核計,具有五項者按五成核
      計,具有六項者按四成核計,具有七項者按三成核計:
    (一)高度未達二‧五公尺。
    (二)無天花板(鋼骨造、鋼鐵造、木、石、磚造及土、竹造之房屋
          適用)。
    (三)地板為泥土、石灰三合土或水泥地。
    (四)無窗戶或窗戶為水泥框窗。
    (五)無衛生設備。
    (六)無內牆或內牆為粗造紅磚面(內牆面積超過全部面積二分之一
          者,視為有內牆)。
    (七)無牆壁。

十四、鋼鐵造房屋適用「雲林縣房屋標準單價表」內「在 200平方公尺以
      上」或「未達 200平方公尺」之單價時,以每層面積為準。但房屋
      面積在 200平方公尺以上,而其樑或柱之規格在 90X90X6公厘以下
      者,納稅人得檢附樑或柱之規格證明相關文件,適用面積未達 200
      平方公尺之標準單價核計房屋現值。

十五、專供農業生產用之花卉或蔬菜溫室、堆肥舍、水稻育苗中心作業室
      、燻菸房、農機倉庫、柑桔貯藏庫及其他相近性質之房屋,按該房
      屋所適用之標準單價五成核計房屋現值。

十六、房屋構造類別以建管單位核發之使用執照記載為準;其無使用執照
      者,依建照執照為準。
      未領建照執照者,或經實地勘查,尚有與使用(建照)執照所載不
      同之他構造別者,其構造別依下列說明認定:
    (一)鋼骨造:建築物之樑柱構架以各種型鋼組合而成,以支承垂直
          及水平載重。
    (二)鋼骨混凝土造:柱樑使用鋼骨為主筋,澆灌混凝土之房屋,其
          牆壁及床板大部份為鋼筋混凝土造。
    (三)鋼骨鋼筋混凝土造:柱樑使用鋼骨,間有部分使用鋼筋為主筋
          ,澆灌混凝土之房屋,其牆壁及床板大部份為鋼筋混凝土造。
    (四)鋼筋混凝土造:建築物以混凝土配以鋼筋或鋼材建造。
    (五)預鑄混凝土造:房屋之樑、柱、樓板、牆面等預先在工廠依設
          計尺寸灌鑄,養護後再運至工地併裝組立而成。
    (六)加強磚造:構造主體為磚造,而其柱樑使用鋼筋混凝土補強,
          但其牆壁仍承載垂直荷重,其床板大部分為鋼筋混凝土,屋頂
          大部分為鋼筋混凝土或山形木造屋架。
    (七)鋼鐵(架)造:柱樑使用各種鐵材,其牆壁大部分為鐵骨,屋
          頂為山形鐵造屋架。
    (八)木造:柱、樑、牆壁使用木材之房屋,其屋頂大部分使用木造
          或竹造屋架。
    (九)石造:柱、牆壁使用石塊之房屋,樑大部分使用木造,屋頂大
          部分為山形木造或竹造屋架。
    (十)磚造:柱、牆壁使用紅磚之房屋,樑大部分使用木造,屋頂大
          部分為山形木造或竹造屋架。
    (十一)土造:房屋之柱、牆壁使用土塊砌成,屋頂大部分使用木造
            或竹造屋架。
    (十二)竹造:房屋之柱、樑、牆壁使用竹材,屋頂大部分竹造屋架
            。
    (十三)特殊構造物:加油站地下油槽、充氣膜造房屋、儲槽。

十七、房屋折舊率及耐用年數依照「雲林縣房屋耐用年數暨折舊率標準表
      」計算。

十八、頂層樓梯房面積未超過二十平方公尺者,不予計課。

十九、房屋稅籍牌免予編釘,平面圖仍應繪製,並由納稅人申報時提供,
      如未提供應洽建管單位提供。

二十、房屋核算現值時,不考慮獨立戶,中間戶或邊戶。

二十一、房屋設有電梯者,電梯之價格依「雲林縣電梯設備價值標準表」
        評定。

二十二、房屋構造別或用途別,在房屋標準單價表內未列入者,比照已列
        之類似類目評定課徵,無類似類目可比照時,依實際工料評估。
        屬特殊構造物者,按各該現值評價要點評估;未定評價要點者,
        依實際工料評估。

二十二之一、評價標準按實際工料評估之特殊構造物,其評價不加減地段
            調整、不適用「雲林縣房屋用途分類表及雲林縣房屋用途相
            近歸類表及不適用「雲林縣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
            值作業要點」第九點及第十三點規定減成核計。

二十三、五層以下分層所有無電梯設備之樓房,其使用價值以首層為最高
        ,房屋現值之評定,應依適用之房屋標準單價,依「雲林縣無電
        梯設備之五層以下分層所有樓房價值分擔標準表」之比率加價、
        減價評定。

二十四、充氣膜造房屋,其現值之評定,依「雲林縣充氣膜造房屋評價要
        點」評定。

二十五、加油站地下油槽之房屋現值評價方式及折舊標準,應依「雲林縣
        加油站地下油槽特殊構造物房屋現值評價要點」規定核計。

二十六、(刪除)

二十七、本作業要點,溯及自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實施。
        本作業要點修正規定,自發布日施行。
        本作業要點中華民國 102年12月 3日修正之規定,溯及自 102年
        7 月 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