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第五點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房屋有下列各款設備者,按所應適用之標 準單價另予加價如下: (一)中央系統型冷氣機:加價百分之五。 (二)電扶梯:每部加價百分之二(以裝設之樓層為限)。 (三)室內游泳池或屋頂游泳池:加價百分之五。
二十七、本作業要點,溯及自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實施。 本作業要點修正規定,自發布日施行。 本作業要點中華民國 102年12月 3日修正之規定,溯及自 102年 7 月 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