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主管財務罰鍰提撥主辦查緝機關獎金分配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3月04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照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第六條、
    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二、依法應提撥主辦查緝機關在事出力人員之獎金作為十成分配,其分配
    標準如下:
  (一)縣政府二成。
  (二)稅捐處二成。
  (三)緝獲機關六成。
三、縣政府部分:將應得之提成獎金作為百分之一百,並按下列比例分配
    :
  (一)縣長百分之十五。
  (二)財政局長百分之十二。
  (三)財政局業務協調連繫及員工福利百分之八。
  (四)其餘百分之六十五,由財政局長就督導與執行之員工按照職責及
        工作成績擬定分配金額呈請縣長核定後分給。
四、稅捐稽徵處部分:將應得之提成獎金作為百分之一百,按下列比例分
    配:
  (一)處長百分之七.五。
  (二)副處長百分之二.五。
  (三)普通員工獎金百分之七十二,惟處長、副處長不再分配。
  (四)特別獎金百分之十八,由處長統籌分配給秘書、課室主管、分處
        主任暨直接參與緝獲案件人員及審理、移送、執行暨勤勞等人員
        。
    上列各項比例之分配,由稅捐稽徵處另行訂定補充規定。
五、第三、四點獎金分配時,應以現職人員為準。
六、獎金分配之基準日訂為每年端午、中秋、春節三節日之前第十五日為
    計算分配獎金之基準日。
七、依本辦法分配主辦查緝機關及協助查緝機關之在事人員獎金,每人每
    年領取之金額,月平均最高不得超過其月薪之百分之五十。
八、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
    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