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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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主管財務罰鍰提撥主辦查緝機關獎金分配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3月04日

制定依據

1. 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 中華民國092年12月24日 (現行法規)
  依前條規定提撥主辦查緝機關之獎金,應就其淨額作為十成,分配標準
  如下:
  一、緝獲機關六成。
  二、承辦機關二成。
  三、主管機關二成。
  前項第一款所稱緝獲機關,指直接查緝該違章案件之財政機關;第二款
  所稱承辦機關,指承辦違章案件之機關;第三款所稱主管機關,指指揮
  、監督承辦機關辦理違章案件之上級機關,國稅為財政部,直轄市稅為
  直轄市政府財政局,縣(市)稅為縣(市)政府。
  依本辦法分配主辦查緝機關及協助查緝機關之在事人員獎金,每人每年
  領取之金額,月平均最高不得超過其月薪之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