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文化展覽場所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0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高藝術創作及欣賞水準,辦理各項
    展覽供各界欣賞為維持展覽品質,充分利用現有展覽場地,特訂定「
    雲林縣政府文化展覽場所須知」,供美術界申請展攬之依循。

二、本府展覽場地含本府文化局陳列館及笨港田園藝廊。
    管理單位為本府文化局。

三、展覽分為個展、聯展、團體展及學生成果展等,申請展覽之前需先送
    件審查。

四、展覽類別:國畫、書法、水彩、篆刻、版畫、油畫、工藝、雕塑、視
    覺設計、攝影等適合再本局展出之藝術作品。

五、申請展覽者應具備申請書(格式如附件)、相關作品資料,於(每年
    )元月一日至元月三十一日為收件期間,期間內送本府審查。審查結
    果於審查會結束後十五日內函覆各申請者。申展者提出申請書、備妥
    作品資料後,郵寄: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三段三一0號展覽藝術課收
    ,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並於二月進行審查。

六、本府審查通過者,依場地、檔期先後順序,排定翌年之展覽檔期,並
    於審查結束後十五日內函覆送件者(申請者)。

七、本府排定檔期後,經申請人通知取消展覽者,本局得安排其他展覽。

八、申請展覽應繳交下列審查作品資料,並以中文正楷註明名稱、類別、
    規格、年代、材質等。
  (一)個展:送展作品彩色照片或幻燈片十件(尺寸不限),簡歷資料
        或其他附件(一式八份)。
  (二)聯展:(非組織團體性質)每人送展作品彩色照片或幻燈片各二
        件(尺寸不限,統一可),簡歷資料或其他附件(一式八份)。
  (三)團體展或成果展:參展名冊乙份,作品彩色照片或幻燈片各一件
        (尺寸不限,統一即可),簡歷資料或其他附件(一式八份)。

九、凡經排定展出日期,未能展出者,應於三個月前書面通知本府,未依
    規定通知者,三年內不得再度申請。

十、各級學校美術相關科系申請畢業成果展,請於一年前來函提出申請,
    經本府核准後,方得辦理。展覽依場地、檔期先後順序由本府排定。
    申請學校過多時,以縣內學校優先。

十一、申請展覽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免予審查,並由本府排定檔期展出:
    (一)曾任全國、省(市)美展評議或評審委員,備有證明文件者。
    (二)曾獲全國或省(市)美展名列前三名,備有證明文件者。
    (三)曾在國立(省)、市美術館舉行個展備有證明文件者。
    (四)曾在國立(省)、市美術館舉行聯展之美術團體備有證明文件
          者。
    (五)曾擔任本局(包含前文化中心)美展評審者。

十二、凡經本府同意為免予審查者或受邀為特展之展覽者(團體),在二
      年內不得以申請展覽名義參加申請。

十三、各項展覽展出期間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依本府各館室開館時間展出。
    (二)展出者之海報及宣傳等由展出者自行擬定印製時,應先送本府
          查核通過後製作,其費用由展出者自行負擔。
    (三)展覽之佈、卸展及展覽期間之管理工作及相關事務由申請者(
          展出者)負責。
    (四)展覽所需掛勾、標籤或桌椅用具洽業務單位協助之。
    (五)如欲辦理茶會、剪綵、記者會應自行安排,並先知會業務承辨
          人員。
    (六)展覽時不得有標價等之商業行為。
    (七)本府視預算情形協助搬運及印製請柬等宣傳品,並可拍攝使用
          展覽作品之照片。
    (八)展覽期間懇辭花圈、花籃。如無法推辭,得以盆栽代替。
    (九)展出期間展出者或團體應派人在場以便於解說、管理及安全之
          維護。並應注意儀容。如有被毀損情形,本府不負賠償責任。
    (十)於展覽期間,未經本府同意不得授自更改展場設備及違反安全
          插接電源等,展覽結束後,將場地回復原狀及清潔,如有損壞
          或遺失公物、設備,展出者應負責賠償。展出者之作品,應於
          結束次日以前卸置收整完畢,本府不負寄存之責任。
    (十一)展出時如有違反本府場地管理、公序良俗、公共安全秩序或
            不宜展出之情事者,本府得立即停止其展出,並於三年內不
            得提出展出。
    (十二)個展經排定檔期展出者,須隔年始得再行申請展出。

十四、展覽場地如遇本府或上級機關辦理重要活動時,得由本府另行調配
      安排。如遇天災、疾、疫或不可抗力情事,得由本府以行政權宜處
      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