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提供地理資訊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所有條文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及規費法第十
條、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標準。

本標準所稱之地理資訊係指以地理資訊系統建立之電腦圖形及屬性檔案電
子資料。

本府提供地理資訊收費標準如附件一。

提供地理資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免予收費:
一、本府及所屬機關因公務需求而申請提供者。
二、承攬本府及所屬機關之工程、財物、勞務之承攬廠商,在承攬業務需
    求範圍內由本府及所屬機關申請提供者。
三、其他特殊情形,經本府專案核准者。

申請提供地理資訊應填報雲林縣地理資訊使用申請表如附件二,承攬本府
及所屬機關業務之廠商使用本府地理資訊,並應填報雲林縣地理資訊使用
管制同意書如附件三。

經核准申請使用之地形圖數值圖檔,其使用方式及限制如下:
一、申請人應自行使用,非本府書面核准,不得上傳網際網路、出版、印
    刷、轉售、贈與或提供他人使用。
二、使用於申請人製作之文書或物品者,應標示資料來源、本府核准字號
    及用途。
三、申請人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著作權法、行政機關電子資料流通實施
    要點及內政部頒布之數值圖檔相關法令等規定辦理。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