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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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提供地理資訊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制定依據

1. 規費法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現行法規)
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
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
一、行政規費:依直接材(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定
    之。
二、使用規費:依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
    ,並考量市場因素定之。
前項收費基準,屬於辦理管制、許可、設定權利、提供教育文化設施或有
其他特殊情形者,得併考量其特性或目的定之。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業務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
:
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
二、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
三、重大災害地區災民因災害所增加之規費。
四、因處理緊急急難救助所負擔之規費。
五、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學生之身分證明文件。
六、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七、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者。
2. 政府資訊公開法 中華民國094年12月28日 (現行法規)
  政府機關依本法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時,得按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向
  申請人收取費用;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其費用得予
  減免。
  前項費用,包括政府資訊之檢索、審查、複製及重製所需之成本;其收
  費標準,由各政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依使用者付費原則,並考量費用負擔,宜依取用目的之不同而採取
      不同之計價標準,爰明定政府機關依本法規定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
      時,得按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向申請人收取費用;且對於申請政
      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得予減免費用,俾資鼓勵,
  二、明定得向申請人收取公開政府資訊之費用,包括檢索、審查及複製
      (重製)之成本;其收費標準授權由各機關自行定之,以符實際需
      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