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勞工職業災害傷亡慰問金發給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關懷因職業災害致傷亡之勞工及其家
    屬之生活,表達政府慰助之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職業災害,係指勞工在就業場所中,因作業活動及其他職
    業上原因引起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死亡。
  (二)傷、病有住院事實者。

三、本要點以設籍於本縣並在縣轄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動基準法之行
    業工作之勞工或縣屬職業工會會員為適用對象。

四、申請本慰問金者,應由罹災勞工或其家屬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個月內檢
    附職業災害死亡或傷病証明文件及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各乙份,填妥雲
    林縣勞工職業災害傷亡慰問金申請表向本府提出申請,同一事件以申
    請一次為限。
    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期限內申請,經本府認定確有理
    由者,得不受前項三個月期間之限制,但最長仍以一年為限。

五、本府於受理申請後,依據檢查機構通報之職業災害速報表或職業災害
    檢查報告書或符合職業災害發生之各項原因經由雇主、工會及相關單
    位通報經查証屬實者,發給慰問金,其發給標準如下:
  (一)因職業災害死亡者,發給其家屬慰問金新台幣二萬元。
  (二)因職業災害致傷、病住院十四日(含)以上者,依程度發給其本
        人慰問金新台幣五千元至一萬元。
    前項死亡慰問金發給對象依下列順序為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六、本慰問金經費來源由本府預算項下支應,在其額度內依申請先後順序
    審查後發給。

七、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要點修正規定自頒發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