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勞工職業災害傷亡慰問金發給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雲林縣政府府勞資一字第1053403900號函修正發布 第3點、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雲林縣 / 勞工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要點以設籍於本縣並在縣轄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動基準法之行
    業工作之勞工或縣屬職業工會會員為適用對象。

四、申請本慰問金者,應由罹災勞工或其家屬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個月內檢
    附職業災害死亡或傷病証明文件及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各乙份,填妥雲
    林縣勞工職業災害傷亡慰問金申請表向本府提出申請,同一事件以申
    請一次為限。
    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期限內申請,經本府認定確有理
    由者,得不受前項三個月期間之限制,但最長仍以一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