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南化區公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所設區務會議,由區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區長。
  二、主任秘書。
  三、課長。
  四、主任。
  前項會議得由區長邀請區內下列有關人員列席。
  一、分駐所所長。
  二、戶政事務所主任。
  三、衛生所所長。
  四、國民中小學校長。
  五、清潔隊隊長。
  六、消防分隊長
  七、其他有關人員。
  區市容會報得合併區務會議舉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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