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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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南化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置區長,承市長之命,民政局局長
之指導監督,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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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內之警察、消防、戶政及衛生等機關、國民中小學校、區清潔隊
,關於協助推行行政區內自治業務、為民服務工作及區公所執行上級交
辦事項,應受區長指導;但執行區級防救時,應受區長之指揮監督。惟
於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或其指派之現場指揮官抵達前進指揮所時,
適時移轉指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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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項業務及市政府授權事項:
一、民政課:掌理自治行政、區里民活動中心經營管理、區政諮詢委員
相關業務、里行政、選舉業務、民防、災害防救、環境及公共衛生
、教育文化及體育、運動場館維護管理、土地行政、三七五減租、
圖書館業務、兵役行政、原住民行政、客家事務、公墓管理、殯葬
管理及宗教禮俗、慶典活動及其他有關民政事項。
二、社會課:掌理一般社政、社會福利、社會救助、老弱無後及災民收
容安置、社區發展、全民健保、勞工行政、合作事業、國民年金、
就業輔導、人口政策宣導暨移民生活輔導、人民團體輔導及其他有
關社政事項。
三、建設課:掌理土木工程、都市計畫、非都市土地規劃、修繕工程、
下水道工程、公園管理維護、農地重劃、交通、觀光、水利工程、
簡易自來水、建築管理、違章建築查報、公用事業、停車場管理、
公共建設等及其他有關基層建設事項。
四、農業課:掌理農林漁牧生產、畜牧、農業推廣、糧食、農產運銷、
產業文化、農情調查、水土保持、農路維護、山坡地保育、野溪防
治、自耕能力、農藥管理、動物防疫及保護、畜牧行政及其他有關
農業事項。
五、行政課:掌理文書、庶務、工友及臨時人員管理、辦公廳舍維護、
印信、會議、採購發包、財務管理、出納、工商登記、協助稅捐稽
徵、公平交易及消費者保護、法制、國家賠償、調解行政、訴願、
研考、資訊、公共關係、便民服務及不屬其他課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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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主任秘書、課長、秘書、視導、課員、技士、技佐、助理員、辦
事員及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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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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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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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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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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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得依有關法令規定設各種委員會。
前項各委員會所需專任人員均納入本所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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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長請假或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其代理順序如下:由主任秘書代理,
主任秘書不能代理時,由民政課長代理,民政課長不能代理,由課室主
管依序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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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設區務會議,由區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區長。
二、主任秘書。
三、課長。
四、主任。
前項會議得由區長邀請區內下列有關人員列席。
一、分駐所所長。
二、戶政事務所主任。
三、衛生所所長。
四、國民中小學校長。
五、清潔隊隊長。
六、消防分隊長
七、其他有關人員。
區市容會報得合併區務會議舉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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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以內之編組為里,置里長,無給職,由里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
連選得連任,受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里公務及交辦事項。
里以內之編組為鄰,置鄰長,無給職,由里長就該鄰內成年居民遴報區
長聘任之,受里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有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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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設里辦公處,置里幹事,承區長之命,里長之督導,辦理自治及交辦
事項。
里幹事員額列入本所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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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長於任期內辭職、去職、死亡時,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
由本所派員代理,均以補足本屆所遺任期為限,停職或因故不能執行職
務時,由本所派員代理。
鄰長辭職、死亡或被解聘時,應辦理補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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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請臺南市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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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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