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菸酒查緝小組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菸酒稽查及取締業務,特依據菸
    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及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四
    點規定,設置菸酒查緝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為任務編組,置委員八人,由市長指派召集人兼委員,本府財
    政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府下列機關(單位)指派簡任以
    上人員擔任:
  (一)環境保護局。
  (二)衛生局。
  (三)經濟發展局。
  (四)新聞及國際關係處。
  (五)警察局。
  (六)消防局。
  (七)消費者保護官。

三、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財政處副處長兼任;秘書一人,由本
    府財政處菸酒管理科科長兼任;幹事若干人,由本府財政處菸酒管理
    科全部業務承辦人員、環境保護局、衛生局,經濟發展局、新聞及國
    際關係處、警察局、消防局及消費者保護官分別指派一人兼任。

四、本小組每年至少召開查緝會報一次,並得視業務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理人代理開會。

五、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
    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行主席職務,未指定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
    主席。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單位人員列席。

七、本小組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八、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私、劣菸酒查緝及資料之蒐集、緝物處理、檢舉案件之處理。
  (二)扣押物銷毀。
  (三)菸酒抽檢及衛生檢查。
  (四)菸酒製造及販賣業者登記資料之蒐集、查核。
  (五)菸酒廣告媒體之管理及菸酒案件之宣導。
  (六)有關菸酒業者涉及刑罰案件之偵辦、移送。
  (七)有關菸酒製造及販賣業者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之策劃與執行。
  (八)菸酒消保宣導。
  (九)上級交辦及其他有關聯合查緝事項。

九、本小組應執行之任務,依各參加機關(單位)業務職掌分工如下:
  (一)財政處辦理菸酒抽查、查緝、訴願、訴訟、緝獲物處理、菸酒品
        標示管理及消保廣告管理等相關事項。
  (二)環境保護局依環保相關法規對菸酒業者環保查核及協助扣押物銷
        毀等事項。
  (三)衛生局辦理菸酒製造業者之菸酒產品衛生檢查、取樣檢驗、菸酒
        業者良好衛生標準檢查等事項。
  (四)經濟發展局辦理有關菸酒製造業者及菸酒販賣業者登記資料之蒐
        集通報查核。
  (五)新聞及國際關係處辦理菸酒廣告媒體之管理及菸酒案件之宣導等
        事項。
  (六)警察局辦理有關菸酒業者涉及刑罰案件之偵辦、移送及主管機關
        實施菸酒檢查或取締時,予以配合及必要之協助事項。
  (七)消防局依消防相關法規對菸酒製造及販賣業者消防安全設備檢查
        之策劃與執行及違反消防法案件之處理。
  (八)消費者保護官依消保相關法規對菸酒業者查核及菸酒消保宣導,
        以保護消費者權益。
  (九)本小組執行任務時,其實際成員,視任務需要機動調整。

十、本小組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財政處配合年度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支應。

十二、本小組設置要點經市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