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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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菸酒查緝小組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制定依據

1.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99年09月16日
  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法第六章所定之稽查及取締
  業務,應設查緝小組。
2. 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四、地方主管機關為執行稽查及取締業務,應設置聯合稽查及取締小組,
    其成員應包括財政、環保、衛生、工商、傳播媒體管理、警察及其他
    相關業務機關(單位),其設置原則如下:
  (一)置召集人由地方政府首長、副首長、秘書長或主任秘書擔任,置
        委員若干人,由參加機關(單位)之主官(管)兼任。
  (二)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局(處)局(處)長兼任,或由召集人
        指定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事務;置秘書一人及
        幹事若干人,由財政局(處)及參加機關(單位)分別指派人員
        兼任。
  (三)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稽查及取締會報,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
  (四)稽查及取締會報所需經費,由財政局(處)配合年度工作計畫編
        列預算支應。小組執行任務時,其實際成員,視任務之需要機動
        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