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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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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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課程發展科: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一般教育、課程教學研究及校務行政
等事項。
二、學輔校安科: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輔導、校園安全防護、學
校衛生保健及環境教育等事項。
三、特幼教育科: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校藝術教育、原住民族
與少數族群教育及幼兒園學前教育等事項。
四、社會教育科:終身教育、社會教育、成人教育、進修補習教育、藝術
競賽、補習班、安親班及社會教育機構之督導等事項。
五、永續校園科:校園整體規劃、興修建工程及教學設備等教育事項。
六、秘書室: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及社會教育機構等用地與財產管
理、勞務財務工程發包、事務、出納、文書、檔管、法制、研考、公
共關係及不屬於其他科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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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督學、專員、技正、股長、科
員、技士、營養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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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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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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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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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下設各級學校、南瀛科學教育館、家庭教育中心、體育處,其組織規
程另定之。
本局下設幼兒園,其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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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設置各種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本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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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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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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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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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
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七、督學。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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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本府核定之;
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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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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