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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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課程發展科: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一般教育、課程教學研究及校務行政
等事項。
二、學輔校安科: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輔導、校園安全防護、學
校衛生保健及環境教育等事項。
三、特幼教育科: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校藝術教育、原住民族
與少數族群教育及幼兒園學前教育等事項。
四、社會教育科:終身教育、社會教育、成人教育、進修補習教育、藝術
競賽、補習班、安親班及社會教育機構之督導等事項。
五、永續校園科:校園整體規劃、興修建工程及教學設備等教育事項。
六、秘書室: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及社會教育機構等用地與財產管
理、勞務財務工程發包、事務、出納、文書、檔管、法制、研考、公
共關係及不屬於其他科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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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督學、專員、技正、股長、科
員、技士、營養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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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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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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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下設各級學校、南瀛科學教育館、家庭教育中心、體育處,其組織規
程另定之。
本局下設幼兒園,其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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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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