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政府南瀛科學教育館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廣科學教育,特設南瀛科學教育館(
  以下簡稱本館),並依臺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組
  織規程。

  本館置館長一人,承縣長之命,並受本府教育處處長之督導,綜理本館
  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前項館長,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之資格聘任。

  本館設下列各組,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資訊視聽組:掌理科學教育之資料收集、生態及地理環境探查、天
      文觀測、記錄、統計、登錄、資料交換、學術研究、國際聯繫、圖
      書管理、出版、資訊管理、網路建置、視聽媒體製作與剪輯、節目
      規劃與放映、星象劇場儀器操作與維護及其他有關資訊視聽之規劃
      、設計與執行事項。
  二、展示推廣組:掌理展品規劃、策展、導覽解說、觀光行銷、票務管
      理、文宣品製作、出版、館務活動諮詢、公共服務、科學推廣活動
      、生態教育、科學教育、天文教育、志工招募與培訓、套裝行程策
      略聯盟、展示品及體驗設備儀器操作與維護及其他有關展示推廣之
      規劃與執行事項。
  三、行政組:掌理文書、檔案、出納、庶務、採購、財產管理、商品研
      發、管制及其他行政事項。

  本館置組長、組員、助理員。
  前項組長,必要時得比照講師之資格聘任。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由本館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館置會計員,由本館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
  計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館擬訂,報本府核定。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
  ,溯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五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