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第十三條。
(二)教育部頒布「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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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臺南市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結合民間力量,共同
推展特殊教育,以加速落實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理想,辦理本獎助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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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助對象:
(一)經本市核准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
(二)設籍本市之中央機關核准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非營利性法人團
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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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助內容:
(一)全市性身心障礙學生假日輔導活動。
(二)全市性特殊教育工作人員之研習。
(三)全市性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之親職教育研習活動。
(四)特殊教育活動之辦理。
(五)其他有助推動本市特殊教育之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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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及補助原則:
(一)申請時間:
1.每年 1月至 6月辦理之活動,於前年度11月底截止。
2.每年 7月至12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度 5月底截止。
3.以上確切截止日期以公告之時間為主,逾期者,不予受理。
(二)申請程序:活動主辦單位應備齊申請資料,於申請期限內,以正
式公文函本局或委託之承辦學校提出申請。
(三)申請文件:申請資料一式 5份(請以A4紙張,每份資料皆需訂成
一冊)
1.申請表(格式如附件)。
2.機構或團體經本市核准立案證書影本。
3.申請補助案之詳細活動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實施依據、目的、對象、人數、內容、方式、日期、時間及
地點。
(2)經費概算表(含自籌款、向各政府機關申請補助款金額),
及支出機關分攤表。
(3)具體敘述預期效益。
(4)其他與申請案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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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小組及審查原則:
(一)審查小組:本局於申請截止後30天內邀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
,審查各單位申請資料,並將審查結果通知各申請單位。
(二)審查原則:
1.團體以獎助一項活動為限,每項活動補助經費上限為二萬元;
倘若本年度經費額度已申請完畢,還有其他單位提出申請,則
優先於下年度與以補助。
2.優先獎助對象:依本要點四獎助內容所提計畫為全市性活動,
其成果具長期效益或自籌經費比例較高者。
3.下列情形不予獎助:
(1)申請計畫非本要點四所述內容。
(2)申請計畫所需總經費較高,倘核予部分補助將嚴重影響辦理
成效或無法辦理。
(3)申請活動內容涉及教材、教法、教師研習、教師表揚、學術
研討或學校應負之任務(如 IEP之擬定)者不予獎助,以避
免民間團體與本局或學校角色混淆。
4.為期各障礙類別團體發展及推廣富特色之特教活動,獎助經費
將儘量均衡分配予各障礙類別團體。
5.接受獎助未依規定完成經費核銷者,獎助經費將酌減或不予補
助。
6.機構或團體之申請案審查通過後,由本局發函機構或團體告知
審查結果。各單位應依活動實施計畫執行,若申請單位欲變更
實施計畫,須函知本局,檢附變更後之活動實施計畫,經核准
同意備查,始得於活動後請領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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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請撥與核銷:接受獎助應於活動辦理完畢後二週內,彙整下列資
料加封面裝訂成冊(請於封面註明單位全名、單位統一編號、活動名
稱、辦理起訖時間及地點,彙整為成果報告),送本局核銷,逾期核
銷將作為審核未來年度獎助計畫之參考(酌減或不予補助)。
(一)活動計畫書。
(二)辦理活動內容之相關資料,如海報、傳單、公文、邀請函(卡)
、簽到簿、學員名冊、活動照片及錄影光碟(黏貼成冊並附說明
)等。
(三)辦理活動經費相關表件、支出分攤表或原始憑證。
(四)成效及及檢討(以文字具體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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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實地訪視:受補助團體於活動及研習場地之適當空間應置鑲有「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補助○○年度○○團體辦理」字樣;宣導海報
、節目簡介等印刷物之適當位置請加註「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補助
辦理」字樣;如係多機關共同補助,機關名銜應全數列出,本局
將不定期前往辦理場所抽查。
(二)書面方式:受補助團體辦理活動成果報告內之「成效及檢討」項
目,其辦理成效不彰者,必要時得請該團體到本局說明,情節嚴
重者將以暫停申請案一次。
(三)成果報告尚未繳交者,俟繳交其成果報告後,再予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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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經審查通過接受獎助應依指定用途使用,違反規定者除追回獎
助經費並停止獎助 3年,有違法情事者得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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