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特殊教育心理評量人員培育與管理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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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立心理評量人員(以下簡稱
    心評人員)培育與管理機制,落實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安置與教學輔
    導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前點所稱心評人員,係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教
    師,通過臺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檢核,並持有心理評量證照之人員。

三、心評人員證照分預階、初階、中階、高階等四等級,級別分為一般心
    評人員(預階、初階)及進階心評人員(中階、高階),其等級係依
    下列項目予以檢核:
  (一)學經歷。
  (二)參加本局培訓課程,並取得相關證明。
  (三)測驗實作之場次。
  (四)參與鑑定與研判相關工作。
    但資賦優異鑑定之心評人員取得預階後,不受前項之分級限制。

四、校內無合格特教教師者,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應推薦培訓一名合
    格教師擔任心評人員,依校內該學年度學生鑑定需求接受預階人員調
    訓,以利各障別心評鑑定工作推動。

五、一般心評人員(預階、初階)任務及接案程序工作內容如下。
  (一)預階
        1.擔任評量施測工作。
        2.學生基本資料收集及校內資格審核。
  (二)初階
        1.擔任評量施測工作。
        2.針對通過初步篩選之學生進行評量,初步彙整個案報告,研判
          個案障礙類別及相關需求,並向相關人員初步說明個案情形。
        3.與臺南市進階心評人員討論個案報告內容。

六、進階心評人員(中階、高階)任務及接案程序工作內容如下。
  (一)中階
        1.執行一般心評人員工作內容。
        2.協助一般心評人員研判較難釐清個案,並與之討論個案內容。
        3.參與爭議個案綜合研判及安置會議。
  (二)高階
        1.執行一般心評人員工作內容。
        2.召開研判會議,綜合研判及安置會議中協助釐清個案爭議,並
          進行溝通協調。
        3.負責心評人員聯繫,協助鑑輔會派案工作。
        4.督導心評人員專業成長。

七、心評人員認證及異動程序:
  (一)心評人員申請認證程序,每年一次,由本局公告申請時程,符合
        資格教師具所需證明後,得向臺南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提出申請
        ,提報鑑輔會心理評量小組審核,審核通過者,依規定發給證明
        。
  (二)鑑輔會心理評量小組核發心評人員工作證,申請轉換階段別時,
        需繳回工作證,以利換證。
  (三)外縣市心評人員介聘臺南市服務,依本要點規定轉換相當階級心
        評人員。若核定後不符資格,仍須參加臺南市部分或全部之心評
        培訓研習。

八、心評人員之義務與責任:
  (一)心評人員在取得資格後,需持續參加心理或教育測驗每年達十八
        小時研習時數,以充實專業知能。
  (二)心評人員在取得資格後,各階段心評人員應以校內外之評量施測
        工作為優先,必要時可跨校、跨教育階段別協助施測。
  (三)心評人員在必要時應列席學生之鑑定及安置會議。若遇家長對安
        置結果有疑義者,需參加綜合研判會議,負責評量該生之心評人
        員應隨同參與。
  (四)心評人員應嚴守證照守則,所有測驗須經研習後方可施測,確實
        遵守心評人員之專業倫理,以發揮心評人員之功能。
  (五)心評人員進行特殊教育學生心理評量鑑定工作知有利益衝突者,
        應即自行迴避。倘經查證屬實,提請鑑輔會鑑定工作小組,取消
        其參加鑑定關係人之錄取資格,並移請所屬單位列入該師成績考
        核辦理。

九、考核及獎懲制度:
  (一)心評人員執行各項工作成效,由本局於學年度結束後檢討及獎勵
        。
  (二)心評人員取得工作證時,由本局統一頒證,並應秉專業倫理及保
        密規定,審慎執行工作,違者經鑑輔會審議後,得調降或取消其
        心評人員資格,並視情節議處。
  (三)本局辦理相關進修、參訪等活動時,得優先推薦進階等級心評人
        員。

十、心評人員參與特殊教育學生評量鑑定工作需依鑑輔會鑑定工作小組確
    認後,方得支領施測費、差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