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強迫入學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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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以下簡稱適
    齡國民)之強迫入學,特設臺南市強迫入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四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
    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副市長、秘書長或副秘書長一人兼任,其他委
    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遴聘(派)之:
    (一)本府教育局局長、民政局局長、財政稅務局局長、主計處處長
          、警察局局長、警察局少年隊隊長及社會局局長。
    (二)本市各區區公所區長。
    (三)學者專家代表三人。
    前項第三款學者專家代表,指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
    院講師以上職務,具有與本會任務相關領域專業經驗二年以上;或現
    任職業律師或擔任法官、檢察官二年以上者。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構、團體或機關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其任期至原
    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三、本會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由主任委員就本府教育局現職人員中
    聘兼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日常事務。

四、本會任務為督導本府教育局、社會局、民政局、警察局及本市各區公
    所強迫入學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適齡國民中途輟學、長期缺課及不能入學,其學生復學回歸輔
          導策略對策之研擬與督導。
    (二)各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案件之檢討及解決。
    (三)強迫入學相關之教育、醫療及社會福利政策其評估、整合與改
          善。
    (四)各區公所執行強迫入學機制,依法協尋訪視輔導,並限期復學
          與入學。
    (五)其他有關強迫入學之相關事項。

五、本會每年至少開會兩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
    或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如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皆因故不
    能出席時,則由主任委員指派主席。
    本會開會時須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

六、本會召開會議時,得就相關議題邀請相關單位代表或人士列席說明、
    討論及提供意見。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