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強迫入學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0年12月16日臺南市政府府教安(一)字第1101420945號函修 正發布第2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會置委員四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
    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副市長、秘書長或副秘書長一人兼任,其他委
    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遴聘(派)之:
    (一)本府教育局局長、民政局局長、財政稅務局局長、主計處處長
          、警察局局長、警察局少年隊隊長及社會局局長。
    (二)本市各區區公所區長。
    (三)學者專家代表三人。
    前項第三款學者專家代表,指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
    院講師以上職務,具有與本會任務相關領域專業經驗二年以上;或現
    任職業律師或擔任法官、檢察官二年以上者。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構、團體或機關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其任期至原
    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