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會置委員四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
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副市長、秘書長或副秘書長一人兼任,其他委
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遴聘(派)之:
(一)本府教育局局長、民政局局長、財政稅務局局長、主計處處長
、警察局局長、警察局少年隊隊長及社會局局長。
(二)本市各區區公所區長。
(三)學者專家代表三人。
前項第三款學者專家代表,指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
院講師以上職務,具有與本會任務相關領域專業經驗二年以上;或現
任職業律師或擔任法官、檢察官二年以上者。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構、團體或機關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其任期至原
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