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各級學校辦理員生消費合作社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所有條文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級學
    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之組織及經營,並服務員生,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
    本注意事項所稱員生消費合作社(以下簡稱員生社),指學校教職員
    工、學生依合作社法成立之法人組織。

三、學校得設員生社,提供校內教職員工、學生(以下簡稱員生)基本服
    務及辦理學校委辦業務,並以社員共同經營方式為之。

四、學校委託員生社辦理代辦業務,應由學校與員生社訂定代辦契約,約
    定代辦業務之處理,並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前項代辦契約應明定代辦手續費之百分比,其中實驗(習)器(工
    )具之代辦手續費不得高於進貨價格之百分之五。

五、學校依校地規模及員生人數配置適宜員生社之營業處所,其貨品陳列
    宜注意整齊美觀,以發揮教育意義。

六、學校為加強實施合作教育,每學期得於學校行事曆中訂定合作教育週
    ,利用各種課程啟發學生互助合作精神,並配合舉行各種合作教育活
    動,使學生體驗合作效用。

七、員生社應依合作社法及相關子法規定運作,其經營並應受學校及本府
    社會局指導監督。
    員生社各項法定會議,校長及家長會代表得列席,其會議紀錄經校長
    核閱後,報本府社會局備查,並副知學校。

八、員生社得配合學校加強生活、消費、環境保護等教育,對交易時之禮
    儀、秩序等予以示範及指導。

九、員生社經銷之物品項目辦理進貨時,應經社務會議決定,並受學校監
    督;其售價為進貨價格加上必要管銷費用,且不得高於零售市價。
    員生社受託辦理代辦業務會計應獨立,設置專帳管理,所得之盈餘應
    運用於下列用途:
  (一)學校之設施及設備改善。
  (二)提供準社員獎助學金。
  (三)提供清寒學生各項補助。

十、員生社販售之物品,應向與營業項目相符並領有工廠登記、廠商登記
    或設立證明之廠商採購,並取得合法進貨憑證,如有簽訂採購契約者
    ,其期限以該屆理事任期為原則。

十一、員生社販售食品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食品衛生相關法令規定,接受本府衛生主管機關食品衛生
          之督導及抽驗。
    (二)符合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及校園食品相
          關法令規定,接受學校及本府教育局之督導。
    (三)進貨前確認其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並得視情況需要,不定期抽
          查其製造場所及過程。
    (四)與食品供應廠商訂定契約,明定食品不合法令規定時,員生社
          得退還存貨、終止契約,廠商並負損害賠償之責。

十二、本府社會局及教育局應將員生社之組織經營及其業務列入視導範圍
      。

十三、員生社經本府社會局依合作事業獎勵規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評定績
      優者,其兼任員生社職務之學校教職員工,由本府教育局依附表之
      敘獎基準辦理獎勵。
      為促進員生社之健全發展,本府社會局及教育局得邀請專家、學者
      代表組成專案輔導小組,協助對員生社專案輔導改善、相關合作法
      規研討及合作教育教育推廣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