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各級學校辦理員生消費合作社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臺南市政府府教安(二)字第1040724468號函修正發 布第4點、第5點、第7點、第9點至第11點,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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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四、學校委託員生社辦理代辦業務,應由學校與員生社訂定代辦契約,約
    定代辦業務之處理,並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前項代辦契約應明定代辦手續費之百分比,其中實驗(習)器(工
    )具之代辦手續費不得高於進貨價格之百分之五。

五、學校依校地規模及員生人數配置適宜員生社之營業處所,其貨品陳列
    宜注意整齊美觀,以發揮教育意義。

七、員生社應依合作社法及相關子法規定運作,其經營並應受學校及本府
    社會局指導監督。
    員生社各項法定會議,校長及家長會代表得列席,其會議紀錄經校長
    核閱後,報本府社會局備查,並副知學校。

九、員生社經銷之物品項目辦理進貨時,應經社務會議決定,並受學校監
    督;其售價為進貨價格加上必要管銷費用,且不得高於零售市價。
    員生社受託辦理代辦業務會計應獨立,設置專帳管理,所得之盈餘應
    運用於下列用途:
  (一)學校之設施及設備改善。
  (二)提供準社員獎助學金。
  (三)提供清寒學生各項補助。

十、員生社販售之物品,應向與營業項目相符並領有工廠登記、廠商登記
    或設立證明之廠商採購,並取得合法進貨憑證,如有簽訂採購契約者
    ,其期限以該屆理事任期為原則。

十一、員生社販售食品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食品衛生相關法令規定,接受本府衛生主管機關食品衛生
          之督導及抽驗。
    (二)符合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及校園食品相
          關法令規定,接受學校及本府教育局之督導。
    (三)進貨前確認其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並得視情況需要,不定期抽
          查其製造場所及過程。
    (四)與食品供應廠商訂定契約,明定食品不合法令規定時,員生社
          得退還存貨、終止契約,廠商並負損害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