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後社團活動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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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注重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個別差異,統整學習經驗,充實生活知能,
    加強優良品德實踐,並發展學校特色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學校辦理課後社團活動,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二、本要點所稱之課後社團活動,指於課後(含晨光時間、假日及寒暑假
    )實施團體性、系統性之活動課程,由合格或專長師資擔任指導,且
    需要定期訓練或研習之學習團體。
    如學校外聘專長教師或大專院校教師於課間授課者,非本要點所稱課
    後社團活動,不適用本要點規定。

三、課後社團活動包括學藝性社團(如語文類、科學類)、才藝性社團(
    如音樂類、表演團隊類、視覺藝術類)、體育性社團(如球類、田徑
    類)。

四、學校依據學生興趣及發展學校特色之需求,辦理各類課後社團活動,
    其原則如下:
    (一)學校主辦:由校內相關處室辦理。如辦理資源缺乏,得依區域
          特色辦理跨校策略聯盟,成立校際社團活動執行小組。
    (二)安全優先:學校辦理課後社團,應提供校內各項設施及設備。
          如承辦單位須使用校外之其他場所、設施或設備時,應以師生
          安全及服務活動需要為優先考量。
    (三)專業師資:應經校務會議或相關會議,討論課後社團師資,以
          具專長之校內教師為原則,如有需要得遴聘校外具有專業能力
          及教學經驗之師資指導。
    (四)多元發展:廣開類別多元推動發展,並以校內活動為主,校際
          活動為輔。
    (五)經費合理:應審慎考量收費項目,並訂定收退費標準。

五、學校辦理課後社團活動,應訂定實施計畫,內容包括辦理單位、招收
    對象、班別、時間、師資條件、師資審核及停聘、解聘程序、收退費
    基準、活動內容、提供之場地設施及設備、安全照護、選填志願方式
    及其他相關事項,並公告周知。
    前項實施計畫校長應邀集處室主任及教師代表,召開相關會議通過後
    ,公告周知。

六、學校課後社團活動對象以校內學生為原則,且應以學生自願並取得家
    長同意後參加。如經校內學生報名後,尚未額滿,經校務會議或相關
    會議討論後,得開放校外學生參加。

七、課後社團活動師資應優先遴聘校內具有專長之教師擔任,如需外聘師
    資,其資格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專長之合格教師。
    (二)未具有教師資格者,應具有相關專長素養,並持有下列學經歷
          相關證明文件之一:
          1.國內外大學以上相關科系畢業者。
          2.曾獲選為省市(直轄市)級以上相關專長之代表隊一年以上
            資歷者;或曾參加上述層級機構主辦之相關才藝公開表演、
            展示、競賽者。
          3.曾獲得國家級、省(直轄市)級、縣(市)級、公開之能力
            檢(核)或鑑別證書或比賽前三名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學經歷,以政府機關合法立案之學校、學術機構及政
    府機關所頒發之證書、證照或相關證明文件為限。未具備前項第二款
    學經歷,而有特殊專長者(如民間藝人足堪傳承技藝者)應經學校校
    務會議或相關會議自行認定之,擔任助教者亦同。
    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
    任為課後社團教師。已聘任者,予以停聘、解聘。該教師於受聘期間
    並負有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十條所列之義務。
    為保障學生學習,學校於上下學期及暑假開課前將新聘授課教師名單
    (載明申請查閱事由及被查閱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
    年月日)函報本局轉警察局查閱是否涉有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犯罪紀錄
    之情事。

八、課後社團活動視教學需要得分組上課;每一組每一節以支付一位教師
    鐘點費為原則。並得置助教一至二位,以協助教學及其他管理事項。

九、經費收支:
    (一)學校課後社團活動經費本使用者付費之原則,由參加該課後社
          團之學生平均分攤,且需事前取得家長同意。收費項目得包含
          講義教材費、學習材料費、活動指導費等,且以「代收代付」
          方式,納入學校公庫專款專用,其管理及支用依據校內會計相
          關法規。
    (二)活動指導費包括指導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其中鐘點費不得少
          於百分之七十。
    (三)行政費支用範圍
          1.業務費:加(值)班費、誤餐費、文具紙張費、郵電費、印
            刷費、水電費及其他與課後社團活動有關費用。加(值)班
            費支領對象以實際參與工作人員為限。
          2.設備費及維護費:與課後社團教學有關的設備。
    (四)課後社團聘請校內或校外指導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如下︰
          1.內聘教師︰
           (1)上班時間:國民小學每節新臺幣三百二十元,國民中學每
              節新臺幣三百六十元,高級中學每節新臺幣四百元。
           (2)下班時間及寒暑假:每節最高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3)跨越上、下班時間:分別依上、下班時間上課之節數計算
              。
           (4)行政人員於寒暑假每節最高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2.外聘教師︰每節最高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3.國樂、西洋管弦樂依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
            基準表規定,每節以不超過新臺幣七百九十五元為限。
    (五)助教鐘點費以該課後社團指導教師鐘點費二分之一為支給上限
          。
    (六)課後社團上課時間國民小學每節為四十分鐘,國民中學每節為
          四十五分鐘,高級中學每節五十分鐘。
    (七)課後社團活動收費計算公式:鐘點費乘以服務總節數除以零點
          七再除以學生數。
    (八)若參加總人數未滿十五人,收費以十五人計,若超過十五人,
          則依實際人數辦理;除特殊原因外,以不超過二十五人為原則
          ,並得視兒童人數採混齡編班。班級中若有身心障礙學生,應
          酌予減少班級人數,每班身心障礙學生以二人為原則,並得視
          身心障礙學生照顧需要,以專班方式辦理。
    (九)音樂性社團、游泳社團及班級總數於六班以下之學校於收費人
          數不足十人時,得以十人為計算基準。
    (十)活動指導費收費不足支應時,經費支付順序為鐘點費、行政費
          。

十、學校應依下列方式明訂課後社團退費計算方式:
    (一)課後社團收費結餘,退還每位學生之金額達新臺幣十元以上者
          ,除另有規定外,應依比例於當期社團活動結束後二個月內退
          還學生;賸餘款未達每位學生十元,應滾存於專戶,依本要點
          第九點第三款支用。
    (二)凡因故或放假未辦理課後社團活動之時數,應按實際上課比例
          退費。
    (三)學員中途退出(家長應提出書面申請並敘明理由),應按節數
          計算退還剩餘之費用。
    (四)教材及學習材料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材料者,發給材料。
    (五)課後社團因故未能開班上課者,應全額退還費用。

十一、文化殊異族群(含原住民族及新住民)、弱勢或經濟不利學生、高
      風險家庭學生、高關懷學生及身心障礙學生,應鼓勵其參加並得酌
      予減免收費,經費來源得運用各類學生輔導計畫及相關愛心扶助計
      畫(如教育儲蓄戶)等經費支應。

十二、課後社團辦理時間如下:
      (一)學期中:晨光時間及放學後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得延長至下
            午六時。
      (二)寒暑假或例假日: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得延長至下午六
            時。

十三、學校應定期考核課後社團活動,依具體事實覈實獎勵。

十四、本局不定期督導考核學校課後社團辦理情形,督導考核績效良好者
      ,應予獎勵;辦理不力、績效不良者,視情節分別予輔導改進、限
      期改善、停止辦理等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