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後社團活動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臺南市政府南市教安(一)字第1100856861號函修 正發布名稱及第 7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課後社團活動實施要點)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七、課後社團活動師資應優先遴聘校內具有專長之教師擔任,如需外聘師
    資,其資格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專長之合格教師。
    (二)未具有教師資格者,應具有相關專長素養,並持有下列學經歷
          相關證明文件之一:
          1.國內外大學以上相關科系畢業者。
          2.曾獲選為省市(直轄市)級以上相關專長之代表隊一年以上
            資歷者;或曾參加上述層級機構主辦之相關才藝公開表演、
            展示、競賽者。
          3.曾獲得國家級、省(直轄市)級、縣(市)級、公開之能力
            檢(核)或鑑別證書或比賽前三名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學經歷,以政府機關合法立案之學校、學術機構及政
    府機關所頒發之證書、證照或相關證明文件為限。未具備前項第二款
    學經歷,而有特殊專長者(如民間藝人足堪傳承技藝者)應經學校校
    務會議或相關會議自行認定之,擔任助教者亦同。
    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
    任為課後社團教師。已聘任者,予以停聘、解聘。該教師於受聘期間
    並負有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十條所列之義務。
    為保障學生學習,學校於上下學期及暑假開課前將新聘授課教師名單
    (載明申請查閱事由及被查閱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
    年月日)函報本局轉警察局查閱是否涉有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犯罪紀錄
    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