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課後社團活動師資應優先遴聘校內具有專長之教師擔任,如需外聘師
資,其資格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專長之合格教師。
(二)未具有教師資格者,應具有相關專長素養,並持有下列學經歷
相關證明文件之一:
1.國內外大學以上相關科系畢業者。
2.曾獲選為省市(直轄市)級以上相關專長之代表隊一年以上
資歷者;或曾參加上述層級機構主辦之相關才藝公開表演、
展示、競賽者。
3.曾獲得國家級、省(直轄市)級、縣(市)級、公開之能力
檢(核)或鑑別證書或比賽前三名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學經歷,以政府機關合法立案之學校、學術機構及政
府機關所頒發之證書、證照或相關證明文件為限。未具備前項第二款
學經歷,而有特殊專長者(如民間藝人足堪傳承技藝者)應經學校校
務會議或相關會議自行認定之,擔任助教者亦同。
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
任為課後社團教師。已聘任者,予以停聘、解聘。該教師於受聘期間
並負有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十條所列之義務。
為保障學生學習,學校於上下學期及暑假開課前將新聘授課教師名單
(載明申請查閱事由及被查閱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
年月日)函報本局轉警察局查閱是否涉有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犯罪紀錄
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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