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使用道路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道路寬度:
(一)道路寬度未達六公尺者,不得使用。
(二)道路寬度六公尺以上未達九公尺者,使用寬度不得超過一公尺。
(三)道路寬度九公尺以上未達十二公尺者,使用寬度不得超過一、五
公尺。
(四)道路寬度十二公尺以上者,使用寬度不得超過二公尺。
二、申請使用道路得於建照申請併案提出並於開工前填具申請書,檢附使
用範圍圖經本府核准後方得使1用。
三、使用道路應依核准使用之範圍設置安全圍籬。使用人行道者,應在安
全圍籬外設置有頂蓋之行人安全走廊。
四、經核准使用道路之範圍,仍應依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