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條文關聯

申請指定建築線應填具申請書,並表明下列事項,其中第一款至第五款於
申請時由申請人填註並檢附相關文件,其餘各款於申請案核准前由申請人
依本府指示事項填註之:
一、申請人姓名、住址及申請地點。
二、地籍套繪圖應描繪一個街廓以上,並應標明建築基地之地段、地號、
    方位、基地範圍及鄰近之各種公共設施以及道路之寬度。
三、基地位置圖應簡明標出基地位置、附近道路、機關學校或其他明顯建
    築物之相關位置。
四、現況圖應標明地形、鄰近現有建築物、道路及溝渠,其比例尺不得小
    於地籍圖之比例尺。
五、申請書應檢附地籍圖、都市計畫圖、樁位圖、高程規劃圖。
六、樁位及中心樁高程。
七、基地所屬之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建蔽率、容積率。
八、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發布實施日期文號。
九、騎樓地寬度。
十、道路寬度及牆面線。
十一、其他與設計有關之各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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