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府對於面臨河湖、廣場等地帶申請建築,有退讓必要者,得會同有關機
關劃定退讓之界線,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公告之。
沿道路交叉口建築者,除都市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附表(如附表)規
定退讓:
一、附表截角改為圓弧時,其截角長度即為該弧之切線長。
二、切角所成之三角形應為等腰三角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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