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對於面臨河湖、廣場等地帶申請建築,有退讓必要者,得會同有關機 關劃定退讓之界線,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公告之。 沿道路交叉口建築者,除都市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附表(如附表)規 定退讓: 一、附表截角改為圓弧時,其截角長度即為該弧之切線長。 二、切角所成之三角形應為等腰三角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