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巷道之改道或廢止,應向本府申請,經公告一個月徵求異議後,再提 請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審議通過後其屬巷道廢止者即行公告實施; 其屬改道者,應依核准書圖完成公共設施建設後,始得公告實施。 前項巷道改道或廢止之申請辦法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