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條文關聯

現有巷道之改道或廢止,應向本府申請,經公告一個月徵求異議後,再提
請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審議通過後其屬巷道廢止者即行公告實施;
其屬改道者,應依核准書圖完成公共設施建設後,始得公告實施。
前項巷道改道或廢止之申請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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