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條文關聯

建築基地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免附該巷道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建築
基地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者,應檢附該通路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但己依法申請建築並領有使用執照者,所留設之私設通路,其原面臨該通
路建造之建築物申請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後重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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