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所有條文

  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農民福利及農業發展,平衡農業以
  外產業對土地需求,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分配與利用,達到地利共享之目
  標,特設置臺南縣農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據預算法第
  二十一條及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七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
  關,本府農業處為主管單位。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意收益性及安全性,於縣庫設立專戶存管。
  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處同意得存入其他金融機構。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回饋金收入。
  二、上級政府之補助。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農地使用管理所需之費用。
  二、辦理農村建設所需費用。

  本基金之預算編造與執行、會計制度及決算之編造,依預算法、決算法
  、會計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解繳縣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