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農民福利及農業發展,平衡農業以
外產業對土地需求,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分配與利用,達到地利共享之目
標,特設置臺南縣農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據預算法第
二十一條及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七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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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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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
關,本府農業處為主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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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意收益性及安全性,於縣庫設立專戶存管。
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處同意得存入其他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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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回饋金收入。
二、上級政府之補助。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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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農地使用管理所需之費用。
二、辦理農村建設所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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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預算編造與執行、會計制度及決算之編造,依預算法、決算法
、會計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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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解繳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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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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