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
    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並提供婦女福利
    服務諮詢指導工作,特設置臺南市政府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高婦女地位、爭取婦女權益及福利、促進兩性平等。
  (二)促進婦女對自身權益、地位的自覺。
  (三)促進社會各界對婦女政策、福利之重視與支持。
  (四)加強保護性福利服務,重視婦女人身安全保護工作。
  (五)促進婦女團體之聯誼、交流與合作。
  (六)推動其他有利於婦女福利、權益之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
    為副召集人,由參議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
    之:
  (一)社會處處長。
  (二)民政處處長。
  (三)教育處處長。
  (四)勞工處處長。
  (五)衛生局局長。
  (六)警察局局長。
  (七)專家學者五至七人。
  (八)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四至六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本會委員因職務派兼者,依
    其職務異動調整,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置執行祕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會務,由社會處兒童少年福
    利科科長兼任;執行幹事六至九人,由本府相關單位承辦業務人員兼
    任,協助相關業務協調事項;得設工作人員一人,負責幕僚聯繫作業
    。

五、本會六個月開會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不能出席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開會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機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
    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外,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會依任務編設六組:委員得依專長參加一至數組,並互推一人為小
    組召集人,小組召集人由府外委員擔任,並由執行幹事負責各組業務
    協調、聯繫事宜。
  (一)婦女福利與權益:由社會處業務承辦人員擔任本組執行幹事。
  (二)婦女人身安全與犯罪防治:由警察局業務承辦人員擔任本組執行
        幹事。
  (三)婦女健康與醫療:由衛生局業務承辦人員擔任本組執行幹事。
  (四)婦女經濟安全與就業:由勞工處業務承辦人員擔任本組執行幹事
        。
  (五)婦女社會參與:由民政處業務承辦人員擔任本組執行幹事。
  (六)婦女終身學習與性別平權:由教育處業務承辦人員擔任本組執行
        幹事。

八、本會依工作需要得臨時召開專案會議,由委員依其專長參與,並互推
    一人為召集人。委員於專案會議提案,應有其他委員一人以上之附署
    ,且應於專案會議三日前提出。經專案會議討論表決通過後始得於大
    會提出。專案會議中討論事項以提案方式提大會決議後實施辦理。

九、本會得依需要邀請未列入本會委員之本府處主管出席,必要時得邀請
    其他社會專業人士及婦女團體代表列席。
    本會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機構、團體參考或辦理。

十、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