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社區現有生產建設基金管理運用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現有社區生產建設基金,並
    貫徹基金利益為全體社區居民所共享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基金來源:
    本府、區公所為輔導社區設置生產建設基金,得審酌年度財務狀況於
    年度內編列補助經費預算。

三、基金管理:
  (一)社區生產建設基金應開立專戶,並委由社區發展協會負責管理。
  (二)社區生產建設基金收支情形,併年度決算送區公所備查,區公所
        應每年檢查一次基金存款,並將查報結果報本府備查,本府並得
        隨時抽查該相關證明。

四、基金運用:
  (一)社區生產建設基金應存放於金融機構,定期生息或做更有利的投
        資,其孳息或收益限於辦理社區成果維護,推行社會教育、社區
        文化活動及福利服務等工作。
  (二)社區發展協會動用基金收益及其孳息時,需納入年度預算,應依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辦理;動用基金辦理投資時,提交會
        員大會經出席人數超過三分之二決議,並層報本府核准始得為之
        ,未經核准即擅自動支,本府將停止撥付該社區各項活動補助一
        年。
  (三)社區生產建設基金利益為全體社區居民所共享,若僅為協會會員
        之活動不得動用。

五、社區發展協會解散後,社區生產建設基金由區公所代管或區公所指定
    委託之機關團體負責管理運用。

六、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