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現有社區生產建設基金,並
貫徹基金利益為全體社區居民所共享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
二、基金來源:
本府、區公所為輔導社區設置生產建設基金,得審酌年度財務狀況於
年度內編列補助經費預算。
|
三、基金管理:
(一)社區生產建設基金應開立專戶,並委由社區發展協會負責管理。
(二)社區生產建設基金收支情形,併年度決算送區公所備查,區公所
應每年檢查一次基金存款,並將查報結果報本府備查,本府並得
隨時抽查該相關證明。
|
四、基金運用:
(一)社區生產建設基金應存放於金融機構,定期生息或做更有利的投
資,其孳息或收益限於辦理社區成果維護,推行社會教育、社區
文化活動及福利服務等工作。
(二)社區發展協會動用基金收益及其孳息時,需納入年度預算,應依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辦理;動用基金辦理投資時,提交會
員大會經出席人數超過三分之二決議,並層報本府核准始得為之
,未經核准即擅自動支,本府將停止撥付該社區各項活動補助一
年。
(三)社區生產建設基金利益為全體社區居民所共享,若僅為協會會員
之活動不得動用。
|
五、社區發展協會解散後,社區生產建設基金由區公所代管或區公所指定
委託之機關團體負責管理運用。
|
六、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