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推動本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
服務,建立早期療育工作制度,並提供相關政策諮詢及業務協調,特
設臺南市政府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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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早期療育政策諮詢及服務系統之規劃。
(二)早期療育整合性專業團隊制度之推動。
(三)發展遲緩兒童之通報、鑑定、療育及相關服務等有關問題之協助
指導。
(四)早期療服務資源整合。
(五)其他與發展遲緩及早期療育有關之倡導及協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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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對象每人每月健保自付額在第六類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以下
者,依其繳納之保險費核實補助全額 ;超過者,補助第六類被保險人
應自付之保險費。但不包括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應繳納
之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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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外,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但代表機關(單位)、機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任期內出缺時,應予補聘(派),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
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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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
時會議。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
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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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單位)、機構或團體代表兼任
之委員,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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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會議得依需要邀請其他相關機關(單位)主管、學者專家、民
間機構及團體代表列席並表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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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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