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辦理六十五歲至六十九歲中低收入老人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 補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臺南市政府府社老字第1011048822號令修正發布第 3點,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社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補助對象每人每月健保自付額在第六類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以下
    者,依其繳納之保險費核實補助全額 ;超過者,補助第六類被保險人
    應自付之保險費。但不包括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應繳納
    之補充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