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助辦法第六條訂定之。

二、申請補助者須具下列資格:
  (一)設籍本市並領有本市身心障礙手冊且符合各類輔助器具補助標準
        。
  (二)申請補助項目係未獲政府其他醫療補助或社會保險給付。

三、補助標準如下:
  (一)輔助器具類別、最高補助額、最低使用年限及補助對象如附標準
        表。
  (二)每人每年最多補助二項。如有特殊情形須再申請補助者,得檢具
        相關證明文件經由區公所初審後,再轉由本府社會局簽核。

四、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補助者應檢具申請表、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發票(收
        據)、廠商切結書、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治療師
        評估報告、郵局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二)委託他人申請,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提出委託
        書,並檢附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後歸還。

五、申請程序:申請補助者應向本市各區公所提出申請。

六、審核程序:
  (一)區公所受理民眾申請案件,應對補助對象資格、應附證件、申請
        器具之類型及數量(一對或單一數)、裝置部位、實付金額等詳
        為審查,查證無訛後於申請表上載明,將申請表連同應附證件備
        文函報本府社會局核定。
  (二)本府對申請案件,申請人所購置器具其價格顯有不合理情行者,
        得依市場調查合理價格予以核算。

七、申請人或代理人以詐欺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者,不予補助
    或停止補助,已獲補助者除追回已領之補助費用外,涉及刑責者移送
    司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