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助辦法第六條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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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補助者須具下列資格:
(一)設籍本市並領有本市身心障礙手冊且符合各類輔助器具補助標準
。
(二)申請補助項目係未獲政府其他醫療補助或社會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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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標準如下:
(一)輔助器具類別、最高補助額、最低使用年限及補助對象如附標準
表。
(二)每人每年最多補助二項。如有特殊情形須再申請補助者,得檢具
相關證明文件經由區公所初審後,再轉由本府社會局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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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補助者應檢具申請表、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發票(收
據)、廠商切結書、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治療師
評估報告、郵局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二)委託他人申請,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提出委託
書,並檢附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後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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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程序:申請補助者應向本市各區公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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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核程序:
(一)區公所受理民眾申請案件,應對補助對象資格、應附證件、申請
器具之類型及數量(一對或單一數)、裝置部位、實付金額等詳
為審查,查證無訛後於申請表上載明,將申請表連同應附證件備
文函報本府社會局核定。
(二)本府對申請案件,申請人所購置器具其價格顯有不合理情行者,
得依市場調查合理價格予以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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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或代理人以詐欺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者,不予補助
或停止補助,已獲補助者除追回已領之補助費用外,涉及刑責者移送
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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