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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滿足身心障礙者居住需求,特訂定本
    要點。

二、申請人申請本要點之補貼,併同政府其他法令規定之各項補助總額,
    每月不得超過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工資。
    同址房屋,不得同時為申請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之標的物。

三、列冊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符合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
    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設籍且實際居住於臺南市(以
    下簡稱本市),得申請房屋租金補貼。

四、房屋租金補貼每人每月補貼新臺幣八百元,每戶最高補貼五口為限。
    但租屋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貼。
    房屋租金每月總額低於應補貼金額者,應核實補貼。
    每月十五日以前備齊證件送達區公所提出申請者,自當月起補貼房屋
    金;每月十六日以後備齊證件送達區公所提出申請者,自次月起補貼
    房屋租金。但檢附資料不全且未於七個工作天內補齊者,自資料補齊
    日起算。
    申請人、同戶籍配偶及申請人之直系親屬均得列計補貼。

五、申請房屋租金補貼,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
    (一)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正反面影本。
    (三)低收入戶證明(或可經戶籍所在地區公所逕於申請表上勾選證
          明)。
    (四)新式戶口名簿影本(需為最新資料),並由區公所至戶政司戶
          口名簿請領記錄作業查證是否為最新資料,或提供一個月內之
          電子戶籍謄本(需列出申請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之關係)。
    (五)租賃房屋契約書影本。
    (六)身心障礙者所持本府社會局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
    申請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欠缺時,區公所應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件
    。
    區公所受理申請,經調查、初審後,應報本府核定,並通知申請人。
    租金補貼按季匯入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

六、房屋租金補貼之期間,依租賃契約所載期間核定之,最長以一年為限
    ;期滿欲繼續接受補貼,應於期滿前一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重新提出申請。逾期者,依第四點第三項規定辦理。

七、於當月十五日以前發生本辦法第三條,補貼至前一個月止;發生於當
    月十六日以後者,補貼至當月止。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房屋租金補貼人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向戶
    籍所在地區公所陳報︰
    (一)租賃之房屋住址、租金或期間變更。
    (二)同住扶養者變更。
    (三)本辦法第三條所定情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受房屋租金補貼人陳報時應一併檢附新租
    賃契約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需為最新資料),並由區公所至戶政司
    戶口名簿請領記錄作業查證是否為最新資料,或提供一個月內之電子
    戶籍謄本(需列出申請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之關係)。等相關文件
    ,變更補貼金額或資格。核准變更補貼起算日之認定,依第四點第三
    項之規定。逾期未陳報致溢領補貼者,廢止原核准處分,並依第七點
    規定辦理。

九、身心障礙者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且具備下列各款情形,得申請購屋
    貸款利息補貼:
    (一)設籍且實際居住於臺南市。
    (二)購屋貸款之房屋地址應為戶籍所在地。
    (三)房屋所有權人需為身心障礙者本人,不得同時登記於兩人以上
          或未成年子女名下。

十、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之貸款額度、年限、計算基準、補貼方式及補貼戶
    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或郵局勘驗後覈實決定,最高不超
          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
    (二)年限:最長不超過十五年。
    (三)計算基準:比照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補助身心障礙者
          原購屋承貸金融機構或郵局貸款利率與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
          利率之差額。
    (四)補貼方式:
          1.經審核符合補貼者,由各區公所彙整造冊並檢附民眾該季繳
            款證明書、領款收據等報本府按季撥入身心障礙者之金融帳
            戶。
          2.補貼起算月份之認定,依公告申請期間首日所屬月份起算。
    (五)補貼戶數:總戶數為十五戶,原核貸戶喪失補貼資格後再依序
          補實。

十一、申請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
      :
      (一)申請表。
      (二)本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計點標準表。
      (三)新式戶口名簿影本(需為最新資料),並由區公所至戶政司
            戶口名簿請領記錄作業查證是否為最新資料,或提供一個月
            內之電子戶籍謄本(需列出申請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之關
            係)。
      (四)申請人全戶全國財稅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或低收入戶證明﹙經區
            公所於申請表上勾選證明者得免附)各一份。
      (五)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正反面影本。
      (六)申請人本人所持本府社會局指定之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一
            份。
      (七)貸款餘額證明書及繳款證明書各一份。
      申請人之土地及建物謄本,由區公所至地政資訊網際網路作業查詢
      系統取得併附於申請文件。

十二、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之資格審核程序如下:
      (一)每年度申請日期由本府公告之。申請人備妥第十一點規定文
            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逾期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申請人檢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欠缺時,各區公所應書面通知申
            請人,並限期補件。
      (三)區公所受理申請,經調查、初審後,應報本府核定,並通知
            申請人。
      (四)核定合格者超過公告補貼戶數時,依本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購
            屋貸款利息補貼計點標準表積分順序補貼,積分相同者,以
            抽籤方式決定。

十三、有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情形之一或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應停止購屋貸
      款利息補貼。
      前項情形發生於當月十五日以前者,補貼至前一個月止;發生於當
      月十六日以後者,補貼至當月止。

十四、申請人於貸款期間內死亡,其繼承人符合第九點規定申請資格者,
      得向區公所另行提出申請,獲核准後原貸款期間內繼續給予補貼。

十五、接受購屋貸款利息貼補者,於貼補期間內將所購置之住宅轉讓於第
      三人,應於移轉登記日後二週內主動通知區公所、本府社會局,其
      因怠於通知而得之不當得利應附加利息返還本府。

十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編列年度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