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請房屋租金補貼,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
(一)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正反面影本。
(三)低收入戶證明(或可經戶籍所在地區公所逕於申請表上勾選證
明)。
(四)新式戶口名簿影本(需為最新資料),並由區公所至戶政司戶
口名簿請領記錄作業查證是否為最新資料,或提供一個月內之
電子戶籍謄本(需列出申請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之關係)。
(五)租賃房屋契約書影本。
(六)身心障礙者所持本府社會局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
申請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欠缺時,區公所應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件
。
區公所受理申請,經調查、初審後,應報本府核定,並通知申請人。
租金補貼按季匯入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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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房屋租金補貼人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向戶
籍所在地區公所陳報︰
(一)租賃之房屋住址、租金或期間變更。
(二)同住扶養者變更。
(三)本辦法第三條所定情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受房屋租金補貼人陳報時應一併檢附新租
賃契約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需為最新資料),並由區公所至戶政司
戶口名簿請領記錄作業查證是否為最新資料,或提供一個月內之電子
戶籍謄本(需列出申請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之關係)。等相關文件
,變更補貼金額或資格。核准變更補貼起算日之認定,依第四點第三
項之規定。逾期未陳報致溢領補貼者,廢止原核准處分,並依第七點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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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
:
(一)申請表。
(二)本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計點標準表。
(三)新式戶口名簿影本(需為最新資料),並由區公所至戶政司
戶口名簿請領記錄作業查證是否為最新資料,或提供一個月
內之電子戶籍謄本(需列出申請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之關
係)。
(四)申請人全戶全國財稅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或低收入戶證明﹙經區
公所於申請表上勾選證明者得免附)各一份。
(五)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正反面影本。
(六)申請人本人所持本府社會局指定之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一
份。
(七)貸款餘額證明書及繳款證明書各一份。
申請人之土地及建物謄本,由區公所至地政資訊網際網路作業查詢
系統取得併附於申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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