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長期照顧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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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長期照顧
    服務,發展長期照顧服務資源及持續改善長期照顧服務機制,特設臺
    南市政府長期照顧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輔導、審查及監督長期照顧政策之推動事項。
    (二)協調、諮詢與推動長期照顧服務及本市長期照顧相關重大措施
          。
    (三)開發建置長期照顧資源,督導整合政府與民間之相關資源。
    (四)督導考核各項長期照顧服務執行成效,提升長期照顧服務品質
          。
    (五)輔導推動長期照顧制度宣導事項。
    (六)其他有關本市長期照顧制度之推動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
    ;二人為副召集人,由副市長及本府秘書長兼任;其他委員由市長就
    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民政局局長。
    (二)本府社會局局長。
    (三)本府勞工局局長。
    (四)本府衛生局局長。
    (五)長期照顧相關學者、專家、民間機構、團體代表及服務使用者
          代表十四人至十八人。
    前項第五款之學者、專家,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講師職務以上,講授
          法律、長期照顧、社會福利及健康照護相關專門學科二年以上
          之人員。
    (二)現任執業律師、醫事人員或執行其他與長期照顧、社會福利、
          健康照護有關業務二年以上之專門職業人員。
    (三)具有與本小組任務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能,並有二年以上
          實務經驗之人員。
    第一項第五款之民間機構、團體代表,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聘
    之:
    (一)現任本市長期照顧服務特約單位之人員。
    (二)承接本市長期照顧服務相關計畫單位之人員。
    本小組委員,學者、專家、民間機構、團體代表及服務使用者代表,
    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服務使用者與任一性別代表均不得低於
    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原住民之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專家學者至少
    一人。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社會局辦理。

六、本小組每年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
    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
    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會議之議決,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為通過,未過半數之同意為否決。如差一票即達過半數,
    會議主席得參加一票使其通過,或不參加使其否決。
    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
    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或
    民間福利機構、團體代表列席。

八、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