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物資儲存及管理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為預先建立救濟物資儲存作業機制,防範重大天然災害發生時,山地
    、農村等地區聚落交通中斷,居民糧食、民生必需用品供應斷絕,民
    眾生活陷入困境,以確保居民糧食及民生必需品供應,特訂定本要點
    。

二、各鄉(鎮、市)公所應依轄內危險地區交通特性等狀況,依下列規定
    辦理三個等級之儲存標準,預存糧食及民生必需用品。
  (一)山地、孤立村(里):其主要出入交通幹道極易因山崩、土石流
        等致交通中斷,無其他替代道路,其糧食及民生必需用品存量以
        七日份為安全存量。
  (二)農村、偏遠村(里):災害發生後,其主要公共設施,如道路,
        水電等易於中斷,常需數日方能搶修、搶通或恢復供應者,其糧
        食及民生必需用品存量以三日份為安全存量。
  (三)都會、半都會村(里):其交通便利,但易於因天然災害致運補
        中斷,但災害過後短時間即可恢復物資運補之區域,其糧食及民
        生必需用品存量以二日份為安全存量。

三、糧食、民生必需物資供應計算及發放標準如下:
  (一)食物:每人每日攝取之質、量得參酌當年度衛生主管機關建議之
        國民飲食營養指標,依人口實際需求數核計。
  (二)飲用水:每人每日以四公升計,依人口實際需求數核計。
  (三)照明設備、電池、汽、柴油等民生物資等,由各鄉(鎮、市)公
        所視實際需要酌量購置。
  (四)其他民生必需用品,由各鄉(鎮、市)公所視實際需要酌量購置
        。
    糧食、民生必需物資數量依據聚落人口數審酌儲備,遇有重大天然災
    害發生時,得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四、糧食、民生物資取得:
  (一)依氣象預報警訊得知有天然災害發生之虞時,各鄉(鎮、市)公
        所應預估轄內可能發生因天然災害致交通中斷之危險區域聚落(
        村、里、鄰)所需物資數量,預先購置或籌備物資儲存備用。
  (二)交通中斷之區域,其空中運補物資,由鄉鎮市公所社政主管專責
        聯絡工作,其現場指揮由當地村里長為之。

五、糧食、民生必需物資配發方式如下:
  (一)依氣象預報警訊得知有天然災害發生之虞時,各鄉(鎮、市)公
        所應由專人負責,提前將救濟物資分送至各危險地區之固定儲存
        地點存放。
  (二)道路易中斷,無法即時搶通,其嗣後補充或民間捐贈物資比照第
        四點之計算標準比例發放,所需糧食、物資數量,由各鄉(鎮、
        市)公所視災區狀況決定。

六、糧食、民生必需物資之管理與逾期物資處置方式如下:
  (一)糧食、民生必需用品購置及保存,由各鄉(鎮、市)公所指定專
        人負責,並定期盤點。遇有重大天然災害發生時,由各鄉(鎮、
        市)公所自行派員或委由當地村、里、鄰長、熱心公益團體或義
        工協助發放。
  (二)為確保物資符合安全使用期限,各鄉(鎮、市)公所應於物資安
        全使用期限屆滿前完成盤點處分,並得依規定以公開拍賣(所得
        作為補充購置費用)或轉送弱勢族群、社會福利服務機構等方式
        處理;其盤點處分與後續處理方式由各鄉(鎮、市)公所自行辦
        理。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各鄉(鎮、市)公所應編列預算辦理,必要時由本府
    編列預算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