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以下簡稱本隊)置隊長,承臺南市政府
  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置副隊長一人,襄助隊長處理隊務。

  本隊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組: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性侵害防治工作、性騷擾防治工作、
      婦幼被害防治工作及警政婦幼安全工作之規劃、督導及宣導,婦幼
      工作整備與聯繫等預防犯罪規劃事項、各項科、室、中心(大)隊
      行政業務事項。
  二、偵防組:受(處)理性侵害案件與偵處、兒少性交易案件之偵處、
      性騷擾案件之偵處、其他偵防工作。

  本隊下設勤務分隊、勤務分隊下設小隊,執行警政婦幼安全工作事項,
  其所需人員由本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本隊置組長、警務員、分隊長、小隊長、偵查佐、警員、辦事員、書記
  。

  本隊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隊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隊長出缺、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隊長。
  二、組長。

  本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隊擬訂,報本局核定;
  丙表由本隊訂定,報本局備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